顾跃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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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刑初字第00094号

发布者:顾跃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嘉盐刑初字第00094号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嘉盐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在服刑期间,因本案于2012年12月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解回再审, 辩护人A, 被告人A,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4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在服刑期间,因本案于2012年12月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解回再审, 辩护人A,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12)第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和B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B及辩护人C、D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A、B结伙C、D(均已判刑)经事先通谋,到海盐县XX公司,采用翻围墙、钻窗等手段入内,窃得该公司车间内铺设的XX牌YJV电缆线(型号:3*95+1*50)75米、XX牌YJV电缆线(型号:3*25+1*16)75米、XX牌YJV电缆线(型号:3*16+1*10)70米,计价值人民币22085元, 另查明,被告人A、B均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服刑期间, 上述事实,被告人A、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A、B、C的证言,同案犯A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丈量记录,辨认笔录,海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1起,窃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0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A、B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庭审中,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A的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被告人B的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D
顾跃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大学本科,三级律师。1994年1月开始律师执业。嘉兴市第三、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嘉兴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419********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