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跃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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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顾跃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A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嘉盐刑初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某,
诉讼代表人A,
被告人A,因涉嫌,于2014年3月1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A,A,
被告人A,因涉嫌,于2014年3月1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4)第1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被告人A、B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和B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A、被告人B、C及辩护人D、E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起,被告人A所经营的被告单位某在无任何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为节约成本,提高生产利润,由被告人A负责在公司酸洗操作间内,利用厂区内排粪管,将酸洗钝化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该厂南侧的XX内,2014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单位在采用相同方式非法排放污水时,被海盐县XX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海盐县XX检测,所排污水中ph值为2.36,总铬浓度为44.6毫克/升、六价铬浓度为27.7毫克/升,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8.7倍、26.7倍;铜浓度为168毫克/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335倍,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及被告人A、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本质异议,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海盐县XX盐环建(2010)48号《关于某年产180万台电子计数器生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海盐县XX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报告,证人A、B、C、D、E、F、G的证言,海盐县XX盐环监(2014)中字第239号检测报告、浙江省XX环测认(2014)90号关于盐环监(2014)中字第239号检测报告的认可意见,海盐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海盐县XX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海盐县公安局侦查实验笔录,海盐县XX抽样取证通知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生产污水,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A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A作为操作人员,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某、被告人A、B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分别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A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
三、被告人A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黄晓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C
顾跃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大学本科,三级律师。1994年1月开始律师执业。嘉兴市第三、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嘉兴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419********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