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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XX与海盐县XX厂、海盐县XX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顾跃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2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海盐县XX与海盐县XX厂、海盐县XX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嘉盐商初字第178号
原告:海盐县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海盐县XX厂,
负责人:A,
被告:海盐县XX厂,
负责人:A,
被告:A,
被告:A,
原告海盐县XX与被告海盐县XX厂(以下简称“XX厂”)、海盐县XX厂(以下简称“加弹厂”)、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XX厂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50008.35元(利息自2013年12月24日起暂算至2014年10月30日止,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2.75‰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550008.35元;2、被告XX厂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8000元;3、被告加弹厂、A、B对被告XX厂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XX厂、加弹厂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四被告未答辩,下列情况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查明:
一、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保证函及承诺书出具的时间:均为2013年8月8日,
二、借款人:被告XX厂,
三、借款金额:500000元,
四、借款期限: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
五、借款利率:月利率8.5‰;逾期利率: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六、还款方式: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
七、是否存在保证担保:是;保证人系被告加弹厂、A、B,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八、存在的违约行为:截止2014年10月30日,欠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50008.35元,
九、实现债权费用约定情况:按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28000元由被告方承担,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给被告XX厂贷款,该被告应按约还本付息,现,原告诉请要求该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0元及支付利息50008.35元(暂算至2014年10月30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2.75‰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代理费28000元,符合当事人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数额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加弹厂、A、B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XX厂的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盐县XX厂归还原告海盐县XX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50008.35元(暂算至2014年10月30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2.75‰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8000元,以上款项,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海盐县XX厂、A、B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9580元,由被告海盐县XX厂、海盐县XX厂、A、B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沈季达
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步军谊
顾跃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大学本科,三级律师。1994年1月开始律师执业。嘉兴市第三、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嘉兴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419********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