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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被告冤屈如何申辩之侵权抗辩概览

发布者:陈晨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385人看过举报

    专利侵权被告冤屈如何申辩之侵权抗辩概览

    在技术快速更新迭代的当下,大量企业选择通过申请专利以保护创新技术,同时也通过专利诉讼以维护企业权益。所谓“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假设屏幕前的各位所在的企业须面对专利侵权诉讼,各位将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呢?切莫慌张,以下还请跟随小编紧凑的步伐,一起了解专利侵权诉讼中,当面对原告方来势汹汹的进攻,作为被告方的我们将如何防守甚至实现“反杀”!

    (一)专利权效力抗辩

    遭遇专利侵权诉讼后,通过专利权效力抗辩能够直接攻击对方的权利基础。根据小编的经验,一般企业并无规范的专利管理制度,以至于可能出现因未缴纳年费以致权利失效、因抄袭或借鉴他人技术方案以致权利基础并不稳固、因专利代理人撰写存在漏洞以致专利存在缺陷等情况,甚至于,有部分企业在专利尚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便急不可耐的发起攻势。

    因此,当遭遇专利侵权诉讼后,首先要检查对方作为起诉根据的专利权是否授权或已失效。如若专利仍然有效,仔细研读专利授权文件,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或对专利本身是否符合法定授权要求进行分析,在条件成熟时,可向国知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一旦对方专利归于无效,则诉讼自然灰飞烟灭。

    (二)滥用专利权抗辩

    遭遇专利侵权诉讼后,还可以权利人滥用专利权而进行抗辩,即如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专利权系原告恶意取得的,则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举不仅可使被告方免予赔偿责任,还可要求原告就被告方应诉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而就如何证明原告取得专利权存在恶意来说,可主要围绕专利权人明知某些技术方案属于现有却仍恶意将其申请为专利而展开,例如,原告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将域外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

    (三)不侵权抗辩

    原告方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因无非在于,其认为被告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产品或方法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当遭遇专利侵权诉讼,作为被告方,可展开专利授权文本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比对分析,若存在如下任意一种情况,即可主张不侵权抗辩:

    (1)专利侵权比对遵循全面覆盖原则,若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则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2)若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也不构成侵权。

    (四)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不视为侵权的抗辩包括多种情况,具体为:

    (1)权利用尽

    专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杀伤力太大,如若不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将对公共利益产生极大影响,因此专利法只给与专利权人在生产销售中的第一个环节中获得相应的专利权利益。

    现行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均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此,若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源头为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则不视为侵权。但须注意的是,该抗辩不适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先用权抗辩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倘若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为科学研究之目的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并非泛指一切科研行为,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其目的是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4)非生产经营目的

    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①专利已经获得授权;②行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③行为限于: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因此,在非为经营目的下,仅为了私人利益而实施他人专利,此情况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行政审批需要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五)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即被告主张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来源于现有技术。所谓现有技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即被公开的技术。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公开指的是一种状态,即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技术方案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至于现实中有没有公众获得,并不重要。因此,被告方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使用的技术为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即不构成专利侵权。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对方专利申请日之前,这个市面上就已经有相关技术的存在,那么对方的专利也不应获得授权。因此,被告在诉讼中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之余,还可考虑进一步向国知局提起专利无效,以斩杀对方的侵权指控。

    因现有设计抗辩与现有技术抗辩的情况类似,此处不再赘述。

    (六)合法来源抗辩

    倘若被告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一方面,自己不知道购买的产品为专利产品,另一方面,该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所得,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可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免于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法来源抗辩成功并不意味着被告方的行为未被认定为侵权,只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已,因此,专利权人依然可以要求被告方停止销售或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七)不停止侵权抗辩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方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立法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使得被告方无须停止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倘若被告方能够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所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在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且能够举证证明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则可以继续使用该产品。

    (2)被告方可以主张虽然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若判令停止侵权,将会损坏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则可以不判令停止侵权行为,而判令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3)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被告与专利权人协商过关于该专利的实施许可事项,但原告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告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被告可以继续实施。

    司法实务中,面对原告方的侵权指责,被告充满委屈却又好像百口莫辩,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没有趁手的抗辩武器来击穿原告的侵权指责。现如今小编为大家送上以上七种抗辩武器,攻守兼备。后续小编还将结合实践案例,对司法实务中常用的几种抗辩事由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讲解,还望各位多多关注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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