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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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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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XX公司与刘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亮亮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9日 1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长沙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X,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X,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

原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HM医院)与被告刘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HM医院法定代表人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和汤X、被告刘XX的委托代理人陈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HM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HM医院只需向刘XX支付工资共计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XX负担。事实和理由:HM医院和刘XX于2018年6月3日签订一份《岗位聘用协议》,但刘XX的实际入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2019年1月3日,因HM医院法定代表人李X发现刘XX私自侵占HM医院巨额资金,李X当面解聘了刘XX。事实上,刘XX自2019年1月起就未在HM医院上班。扣除HM医院已支付刘XX的一个月工资,HM医院只需要另外支付刘XX5个月的工资15万元。

原告HM医院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芙劳人仲案字[2019]第231号裁决书》;2、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3、《岗位聘用协议》;4、刘XX的《仲裁申请书》;5、与入职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6、刘X的证人证言;7、刘XX的社保信息;8、《项目投资合作协议》;9、HM医院部门主管工作群微信截图;10、刘XX的报帐凭证及HM医院付款给刘XX、贺XX的凭证(含《刘XX报账及HM医院转帐付款给贺XX、刘XX情况统计表》;11、刘XX付给鲁X、邹XX的转账记录、鲁X、邹XX的身份证复印件(附《刘XX转帐给鲁X、邹XX情况统计表》);12、HM医院法定代表人李X与鲁X的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刘XX辩称,刘XX不存在HM医院所述任何侵吞资产行为,此为HM医院不付经济补偿金编造的理由,刘XX保留追究HM医院污蔑法律责任的权利。刘XX更不存在HM医院所称因此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从起诉状中“即使双方劳动合同未在2019年1月份解除”的内容可见,也不存在HM医院所谓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芙劳人仲案字[2019]第231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本案用工时间及签约时间均为2018年6月3日,HM医院应当自此支付劳动报酬。刘XX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刘XX于2019年1月-4月初在HM医院工作。

被告刘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岗位聘用协议》;2、2018年6月份刘XX与李X聊天记录截图;3、2019年1、2、3月份及4月初刘XX工作聊天截图;4、XX行业学会微信群通知截图及刘XX与李X的聊天截图(2018年8月21日)。

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并结合庭审质证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6月3日,HM医院与刘XX签订《岗位聘用协议》。协议约定,HM医院聘用刘XX为HM医院运营院长,待遇为月酬劳4万元,卫生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四个月为刘XX岗位试用期,如刘XX每个月实际业绩贡献额未达到15万元,则月酬劳减少5000元,如每月实际业绩贡献额未达到10万元,则月酬劳减少10000元,协议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岗位聘用协议》签订后,刘XX即接受HM医院的工作安排,从事HM医院的统筹管理工作。HM医院于2018年8月20日向刘XX发放7月份工资30000元,此后HM医院拒绝继续向刘XX支付劳动报酬。故刘XX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芙劳人仲案字[2019]第231号《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HM医院向刘XX一次性支付9个月工资270000元及经济补偿金21297元。

本院认为,HM医院与刘XX于2018年6月3日签订的《岗位聘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岗位聘用协议》签订后,HM医院与刘XX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刘XX接受HM医院的工作安排。HM医院诉称刘XX的实际入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HM医院除向刘XX支付2018年7月份工资30000元外没有再向刘XX支付工资,刘XX多次向HM医院主张劳动报酬无果,遂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与HM医院之间的劳动关系。至此,刘XX在HM医院工作时间为2018年6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共计10个月)。HM医院诉称因刘XX私自侵占巨额资金,法定代表人李X于2019年1月3日当面解聘刘XX,且刘XX事实上于2019年1月4日起未在HM医院上班,HM医院只需支付刘XX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共计5个月的工资。HM医院提供的证据不能对此予以证明,且根据刘X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2019年1月至4月期间,刘XX仍多次沟通并处理HM医院相关工作。HM医院的诉称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长沙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长沙XX公司与刘XX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3日起解除;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长沙XX公司一次性向刘XX支付劳动报酬270000元、经济补偿金21297元,合计291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亮亮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湖南某法院任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参与办理各类诉讼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1111395648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