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亮亮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3日 21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亮亮律师作为被告陈yt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代理辩护内容如下:
陈yt非涉案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陈亮亮律师指出陈yt既不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实际使用人。事发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承租人为朱cj,租金是由杨影收齐后代缴给房东代表,以此表明陈yt与房屋的租赁及实际使用并无直接关系.
陈yt未参与事件且相关登记有误:陈亮亮律师强调事发当晚陈yt不在现场,不认识推落窗户的董wr,也未曾参加人民调解,但在相关登记表上却错误地记录了陈yt的信息,且落款处是杨影签的字。这一情况说明陈yt被错误地牵扯进该事件,并非事件的直接参与者
原告主张损失无依据:陈亮亮律师认为原告曾c所主张的各项损失,包括医药费、后续定期复查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这些损失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质疑
排除陈yt的直接责任:陈亮亮律师指出陈yt并非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且未参与事件,相关登记存在错误,这些辩护意见使法院在责任认定时,明确了陈yt并非直接侵权人,从而将其从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中排除,这是对案件责任主体认定的重要影响,直接改变了陈yt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
削弱原告部分诉求的合理性:陈亮亮律师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提出质疑,认为其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这一辩护意见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所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审查和核算,促使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合理性进行重新评估,最终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部分予以驳回。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详细:
1.原告:曾c,女,1985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来自湖南**律师事务所。
2.被告:
1.董wr,女,1999年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2.陈yt,男,1977年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亮,来自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3.湖南my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4.长沙tyh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5.高wy,女,1977年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
1.立案及审理程序:原告曾c最初起诉部分被告后,申请追加又撤回,后追加高wy为被告。案件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my公司经传票传唤、高wy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医药费4069元、后续定期复查费568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20802元、护理费4194元等,小计37245元。
2.判令被告共同支付财产损失费2549元。
3.判令被告共同支付精神损失费20000元。
4.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后期治疗费(以后期治疗实际费用为准)。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
1.董wr辩称:事发时在WAYSIDE酒吧工作,酒吧前期筹备在朱cj租的涉案房屋进行,自己不知房号及房屋租赁来源情况。
2.陈yt辩称:不是涉案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事发当晚不在现场,未参加人民调解,相关登记有误,原告主张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3.my公司辩称:事发前后未对涉事房屋进行管理或使用,实际承租人为杨影,其不能作为侵权主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4.物业公司辩称:铝合金窗户是关窗时掉落,属业主专有部分,非楼层公共窗户,其不是侵权方,且掉窗户的房屋为606并非609。
1.事故经过:2022年5月1日,董wr下班关窗时,湘茶大厦6楼涉案房屋一扇窗户带着铁框架和玻璃掉落,砸伤路过行人曾c等,曾c手机也被砸坏。
2.曾c就医情况:曾c先后在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等诊疗,支出了相应医疗费,医院出具多份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等,建议全休、定期复查等内容。
3.房屋相关情况:
1.关于涉案房屋房号存在多种说法,有605、607、609等不同表述。经法院现场勘察、向相关部门查询并结合证据,认定窗户坠落的房屋按不动产登记房号为607,权利人系高wy。
2.高wy未举证证明对窗户坠落砸伤行人无过错;物业公司未举证已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及无过错;董wr未举证证明与酒吧相关责任主体关系以及自身无过错;曾c未举证证明陈yt、my公司或朱cj为涉案房屋承租人或使用人。
1.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
2.责任认定:所有人高wy、管理人物业公司、使用人董wr因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全案情形,法院酌定高wy、物业公司、董wr各承担40%、30%、30%的责任。
1.医疗费:原告主张4069元,法院予以支持。
2.营养费:酌定营养期30日,营养费为900元。
3.交通费:酌定交通费400元。
4.护理费:综合考虑酌定护理期20日,计算护理费为2767元。
5.误工费:酌定误工期30天,按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20802元为准,原告主张误工损失15032.26元,予以支持。
6.后续定期复查费和后期治疗费:因未举证证明后期必然产生及相应金额,暂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200元。
8.手机维修费:原告花费2549元,予以支持。
上述款项合计25917.26元,按照责任划分,高wy、物业公司、董wr分别赔偿曾c10366.9元、7775.18元、7775.18元。
1.被告高wy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c10366.9元。
2.被告长沙tyh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c7775.18元。
3.被告董wr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c7775.18元。
4.驳回原告曾c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被告高wy负担518元,长沙tyh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8元,董wr负担3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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