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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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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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获判少刑加缓刑

发布者:陈亮亮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5日 5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鸣,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汉族,本科文化,系长沙**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2017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军,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阳*,曾用名欧阳景,男,1993年8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本科文化,系长沙**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2017年11月2日投案,同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唐*宇,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桥,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本科文化,系长沙**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2017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花,曾用名向银花,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土家族,高中文化,系长沙**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2017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李*波,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金,男,1994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本科文化,系长沙**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2017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胡*芳,女,1994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2017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2018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匡*迪,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言,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专文化,长沙**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梦之队主管,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2017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陈*,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炎陵县,汉族,高中文化,长沙**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2017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陈亮亮,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龙,男,1996年6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2017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8)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鸣、欧阳*、谢*桥、陈*花、谭*金犯诈骗罪、被告人胡*芳、谢*言、陈*、白*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治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鸣及其辩护人张*军、被告人欧阳*及其辩护人唐*宇、被告人谢*桥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陈*花及其辩护人李*波、被告人谭*金、被告人胡*芳及其辩护人匡*迪、被告人谢*言、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陈亮亮、被告人白*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段*鸣、欧阳*、谢*桥、陈*花、谭*金分别占股42%、30%、10%、10%、8%在长沙市天心区和庄小区A1栋XX房成立长沙**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公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风险、共享利益。其中被告人段*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决策、总体安排,并与被告人欧阳*、谢*桥轮班负责后台管理即操纵后台控制输贏;被告人陈*花负责团队日常管理,被告人谭*金负责内勤和外勤。公司成立后,招聘孙文某(另案处理)担任人事专员,负责业务员招聘、日常考勤,业务员上班后公司统一配备包装成高级化妆品代购、服装设计师、实体店老板身份的女性微信号,利用微信摇一摇、附近的人等方式添加陌生人进行聊天“养号”。2017年7月11日,该公司微信平台“司农惠”正式上线运营,分为农场主”、“农商城”、“农家乐”三个大模块。“农场主”板块为客户提供牲畜虚拟养殖服务、“农商城”为客户提供农产品虚拟买卖服务、“农家乐”板块为客户提供赌博游戏项目,具体分为蹿腾火鸡、魔性小羊、野牛狂欢等三个购买涨跌走势的游戏以及一个转盘游戏项目。各项目以龙币作为游戏币启动,1龙币等于1人民币,可充值可提现。“司农惠”运营后,各业务员按股东要求向客户推荐该微信平台,并重点引导客户在平台上参与赌博游戏。业务员按客户亏损进行提成,具体为客户亏损5万元以下,业务员提成14%,亏损5万到10万,提成15%,每5万提成递增1%,18%封顶,队长除本人业绩提成外,对组员业绩按2%提成。公司业务员分为三个业务队,“王者队”队长被告人胡*芳,业务员杨某、陈*、屈某、黄某;“梦之队”队长被告人谢*言,业务员姜某2、刘某1、王某1、龙某、周某2、章某;“雪狼队”队长唐某(另案处理),业务员彭某、曹某、郭某、白*龙。以及未分组业务员陶某(另案处理)。截至被查获之日,“王者队”游戏业绩85374.75元,其中队长胡*芳个人业绩9451元、被告人陈*73133.75元;“梦之队”游戏业绩68395.3元,其中被告人谢*言个人2383.8元(其于2017年8月8日按公司规定提前一周提出辞职,被抓当日为其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业务员曹某(另案处理)18384元、被告人白*龙47517.5元;“雪狼队”整体业绩1000余元,其中队长唐某因2017年8月1日入职,处于养号阶段,尚无业绩;陶某游戏业绩2439元。以上共计盈利157208元。8月初,各股东按参股比例将其中13万元盈利进行分赃。

2017年8月15日,该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段*鸣、谢*桥、陈*花、谭*金、胡*芳、谢*言、陈*、白*龙;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欧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该院以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证据为证,指控被告人段*鸣、欧阳*、谢*桥、陈*花、谭*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网上赌博平台并控制后台操纵参赌者输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迫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鸣、欧阳*、谢*桥系主犯,被告人谭*金、陈*花系从犯。被告人胡*芳、谢*言、陈*、白*龙通过微信吸引网友参与赌博,并利用赌博网站分成获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欧阳*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段*鸣、谢*桥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花、谭*金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芳、陈*、白*龙、谢*言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段*鸣、谢*桥、陈*花、谭*金、胡*芳、谢*言、陈*、白*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欧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否认,辩解称其对公司开设网上赌博平台不知情,没有参与操纵后台。被告人段*鸣提出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谭*金,是立功行为。被告人谭*金提出其实际占股5%,还有3%的股份是代被告人段*鸣持有;还提出其去抓获现场时知道有公安民警在场,成立自首。

被告人段*鸣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段*鸣触犯的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段*鸣以及其他被告人股东,合资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赌博平台,其明显的意思是开设赌场,以和网友对赌的方式获取盈利。2、被告人段*鸣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谭*金,具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段*鸣愿意上缴非法所得,可以认定悔罪表现较好,请法院从轻判决。

被告人欧阳*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根据被告人欧阳*的供述,他主观上对整个事情是不知情的,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欧阳*不构罪。2、即使法庭认定被告人欧阳*构罪,也是构成开设赌场罪:第一,五被告人开公司的目的不仅仅是开设赌博平台,也有进行农产品销售;其次,开设赌博平台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第三,客观上他们虽然能够通过后台控制赔率,但不能够绝对控制。3、被告人欧阳*系初犯,已经退缴了违法所得,具有从轻情节。

被告人谢*桥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两罪区别关键在于参赌人员投注输或赢是否具有偶然性,根据被告人谢*桥的笔录,本案投注人数众多,平台不能绝对控制,故偶然性决定了本案应定为开设赌场罪。2、被告人谢*桥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3、被告人谢*桥是初犯,悔罪表现好,已经向法院退赃。4、本案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谢*桥参与时间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违法获利较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请求对谢*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花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认为在后台无法完全控制参与玩家输赢的情况下,本案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2、被告人陈*花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花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恳请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芳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芳个人业绩较少,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其并未实际取得分红,虽然团队业绩高,但不是个人所为,团队业绩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2、被告人胡*芳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客观上参与开设赌场的活动是因对新型网络赌博形式认识不清导致的。2、被告人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段*鸣、欧阳*、谢*桥、陈*花、谭*金分别占股45%(其中3%股份名义上由被告人谭*金代持)、30%、10%、10%、5%在长沙市天心区和庄小区A1栋XX房成立**农公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风险、共享利益。其中被告人段*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决策、总体安排,并与被告人欧阳*、谢*桥轮班负责后台管理即操纵后台控制输贏;被告人陈*花负责团队日常管理,被告人谭*金负责内勤和外勤。公司成立后,招聘孙文某(另案处理)担任人事专员,负责业务员招聘、日常考勤,业务员上班后公司统一配备包装成高级化妆品代购、服装设计师、实体店老板身份的女性微信号,利用微信摇一摇、附近的人等方式添加陌生人进行聊天“养号”。2017年7月11日,该公司微信平台“司农惠”正式上线运营,分为农场主”、“农商城”、“农家乐”三个大模块。“农场主”板块为客户提供牲畜虚拟养殖服务、“农商城”为客户提供农产品虚拟买卖服务、“农家乐”板块为客户提供赌博游戏项目,具体分为“疯狂动物城”里的蹿腾火鸡、魔性小羊、野牛狂欢等三个购买涨跌走势的游戏以及一个转盘游戏项目。各项目以龙币作为游戏币启动,1龙币等于1人民币,可充值可提现。“司农惠”运营后,各业务员按股东要求向客户推荐该微信平台,并重点引导客户在平台上参与赌博游戏。业务员按客户亏损进行提成,具体为客户亏损5万元以下,业务员提成14%,亏损5万到10万,提成15%,每5万提成递增1%,18%封顶,队长除本人业绩提成外,对组员业绩按2%提成。公司业务员分为三个业务队,“王者队”队长被告人胡*芳,业务员杨某、陈*、屈某、黄某;“梦之队”队长被告人谢*言,业务员姜某2、刘某1、王某1、龙某、周某2、章某;“雪狼队”队长唐某(另案处理),业务员彭某、曹某、郭某、白*龙。以及未分组业务员陶某(另案处理)。截至被查获之日,“王者队”游戏业绩85374.75元,其中队长胡*芳个人业绩9451元、被告人陈*73133.75元;“梦之队”游戏业绩68395.3元,其中被告人谢*言个人2383.8元(其于2017年8月8日按公司规定提前一周提出辞职,被抓当日为其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业务员曹某(另案处理)18384元、被告人白*龙47517.5元;“雪狼队”整体业绩1000余元,其中队长唐某因2017年8月1日入职,处于养号阶段,尚无业绩;陶某游戏业绩2439元。以上共计盈利157208元。8月初,各股东按参股比例将其中13万元盈利进行分赃。

2017年8月15日,该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段*鸣、谢*桥、陈*花、胡*芳、谢*言、陈*、白*龙;在被告人段*鸣协助下,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谭*金;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欧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600元;被告人欧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0元;被告人谢*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陈*花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谭*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的供述

1)同案犯唐某的供述,证明**农公司经营了一个叫做“司农惠”的公众号,其中有个板块叫做“疯狂动物城”,里面有三个类似于股票性质一样的“动物”,分别叫做“蹿腾火鸡”、“魔性小羊”、“野牛狂欢”,后台可以操作“动物”的涨跌,通过对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操作,一般是先要让客户赚点钱,让客户觉得有利可图,慢慢的引诱客户加大投资再让客户亏钱。客户在这个公众号里亏的钱就是他们赚的钱。唐某到该公司上了半个月班,他这个组共做了一千多的业绩。

2)同案犯陶某的供述,证明**农公司经营一个叫做“司农惠”的公众号,公众号内有一个叫做“疯狂动物城”的游戏,可以使用龙币买涨买跌,股东都可以后台操作。该公司下有三个业务团队,团队主管分别是唐某、胡*芳、谢*言,以下均有数名业务员。陶某当过一段时间主管,后来被撤职。

3)同案犯曹某的供述,证明公司叫长沙**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是被告人段*鸣、陈*花、谢*桥、谭*金,还有没有其他股东不清楚,平时就看到这四个老板在公司。现在公司有三个队长,分别叫谢*言、唐某、胡*芳。公司表面上是做农产品网络销售的,实际上没做农产品的实体业务,公司主要是让推公司司农惠平台中骗钱的疯狂动物城和金榜提名游戏。

4)同案犯孙文某的供述,证明孙文某是**农公司的前台,公司有五个股东,分别是被告人段*鸣、陈*花、谭*金、谢*桥、欧阳*。公司有三个业务队,唐某、谢*言、胡*芳是队长。该公司经营一个叫做“司农惠”的公众号,公众号内有一个叫做“疯狂动物城”的游戏,可以使用龙币买涨买跌。龙币由按照1:1由人民币兑换。股东可以后台操作这个“疯狂动物城”里买涨跌的游戏。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到这个微信公众号内来玩。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段*鸣、谢*桥、谭*金、陈*花、胡*芳、谢*言、陈*、白*龙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证明被告人段*鸣、欧阳*、陈*花、谢*桥、谭*金共同成立了**农公司,五个股东各有分工。该公司经营一个叫做“司农惠”的公众号,公众号内有一个叫做“疯狂动物城”的游戏,可以使用龙币买涨买跌,后台可以操作“疯狂动物城”里买涨跌游戏的盈利比例,保障公司盈利。平时由被告人段*鸣、谢*桥和欧阳*轮班操纵后台。被告人胡*芳、谢*言、陈*、白*龙等人是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推荐客户前去关注“司农惠”平台,充值龙币,玩涨跌游戏。**农公司从成立以来共盈利十五万余元,各股东按参股比例将其中13万元盈利进行分赃。

被告人段*鸣还供述他、谢*桥、欧阳*三人负责控制后台。五个股东有一个微信群,他是群主,欧阳*也在,他在群里让欧阳*看过盘,看盘的意思是看有没有人玩,有就操控后台。欧阳*在办公室上班的时候登录过他的账号操纵后台。他们根据自己的想法控制,但不能保证绝对控制,控制大部分没问题,出现两个以上的客户是吃大赔小。

被告人谢*桥还供述公司的主要盈利途径就是以推游戏为主,通过游戏发展玩家,修改游戏后台数据操作输赢来获得盈利。他、欧阳*、段*鸣三个负责操作后台,一般是一天分三班。当出现客户多的情况就是杀大赔小。欧阳*有段时间到公司上班,都是登录段*鸣的账号,因为段*鸣的电脑已经存了账号密码。五个股东有微信群,在微信群里欧阳*说了看盘操纵后台。

被告人陈*花还供述成立公司由段*鸣、欧阳*二人策划的,欧阳*从公司经营方式到经营内容都是明知的,股东有微信群,欧阳*在里面,欧阳*在群里说过控制后台。

被告人谭*金还供述五个股东都有各自的超级管理员账号,可以在后台控制客户输赢概率,具体是由段*鸣、欧阳*、谢*桥三个人负责后台。第一次商量成立公司的时候,对公司如何经营、成立什么样的公司都是心知肚明的。五个股东有个微信群,欧阳*叫璟,头像是熊猫。

被告人欧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否认其犯罪事实,供述称他和被告人段*鸣、谢*桥、谭*金、陈*花一起合伙开公司做生意,出资18万元入股,占股30%,公司是做农产品买卖,他在公司上班十余天并登录过公司微信公众号后台,领取了三万多元的公司分红。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鸣、欧阳*、谢*桥、陈*花、谭*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网上赌博平台并控制后台操纵参赌者输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芳、谢*言、陈*、白*龙通过微信吸引网友参与赌博,并利用赌博网站分成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鸣、欧阳*、谢*桥、陈*花、谭*金犯诈骗罪,被告人胡*芳、谢*言、陈*、白*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对被告人段*鸣、欧阳*、谢*桥、陈*花、谭*金、胡*芳、谢*言、陈*、白*龙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本案诈骗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鸣、欧阳*、谢*桥系主犯;被告人陈*花、谭*金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段*鸣、谢*桥、陈*花、谭*金、胡*芳、谢*言、陈*、白*龙归案后和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鸣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谭*金,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鸣、欧阳*、谢*桥、陈*花、谭*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各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坦白、退赃等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欧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欧阳*对公司开设网上赌博平台不知情,并且没有参与操纵后台,是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欧阳*作为股东之一出资参与了**农公司的设立并且获得了分成盈利,其他四名股东即被告人段*鸣、谢*桥、陈*花、谭*金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以及庭审对质中,均明确指认被告人欧阳*在公司成立时即明知公司将以控制后台操纵参赌者输赢的方式盈利。被告人段*鸣、谢*桥同时指认与被告人欧阳*三人共同轮换参与了操纵后台,且五股东微信群微信聊天记录亦证实被告人欧阳*对此知情并参与了操纵后台,并经被告人欧阳*指认微信群中的微信号为其所有。被告人欧阳*辩称没有在群中发过言,不知道为什么会有其微信号的发言内容,但没有提供证据佐证其说法。以上证据与本案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被告人欧阳*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段*鸣、谢*桥、陈*花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五名被告人股东的行为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而不是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段*鸣、欧阳*、谢*桥、陈*花、谭*金合伙通过设立赌博平台吸引参赌人员,之后通过操纵后台的方式控制客户输赢从而骗取他人资金,其不是单纯通过开设赌博平台进行抽头渔利,故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谭*金提出其行为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文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段*鸣电话通知被告人谭*金到抓获现场时并未告知有公安民警在现场,被告人段*鸣亦没有证实其告知了被告人谭*金,虽有被告人谢*桥供述被告人谭*金知道公安机关在现场,但证据不足,本院对被告人谭*金的自首行为不予认定。

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欧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谢*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陈*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谭*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六、被告人胡*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被告人谢*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八、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九、被告人白*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公安机关冻结、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段*鸣、欧阳*、谢*桥、陈*花、谭*金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限被告人谢*言、陈*、白*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陈亮亮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湖南某法院任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参与办理各类诉讼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1111395648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