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焕锦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因本案于2020年12月某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9月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焕锦,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等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某某(另案处理)租用绍兴市上虞区某处作为经营场所,注册成立了“绍兴市某部”,并以某名义对外营业。某某等人先后招募被告人莫某等为顾问,招募被告人某某等人为技师,上述人员均在“某部”店内接待“聊手”介绍来的被害人和自行上门的被害人。被害人到达某部会所后,由店长或者顾问接待,先让被害人在A、B、C三个项目中选择并支付,再由店长或者顾问安排房间,然后安排技师进入房间。在被害人发现无性服务性时,技师通过“话术”暗示会所是会员制,会员的特色服务含有会员制。接着由顾问进入房间向被害人详细介绍会员制,再次暗示店内有性服务,但必须充某成为会员才能享受。等被害人充某成为会员,再欺骗其享受性服务需要提前预约,并互加微信,假装让被害人以为提前预约就能预约到性服务。当个别被害人发现无性服务要求退款时,由被告人蓝某统一负责,其以申请财务通不过退款、分期退还等理由以达到拒不退款或者拖延退款的目的。被告人莫某的获利为每月2000元的底薪,外加会员充某数额的4%的提成。
其中部分被害人被骗情况如下:
被告人莫某等于2020年11月某日骗取被害人698元和4000元,共计4698元;
被告人莫某等于2020年12月某日骗取被害人498元和7000元,共计7498元;
被告人莫某等于2020年12月某日骗取被害人俞某598元和2000元,共计2598元等;
经查被告人莫某涉案数额为55358元。于2020年12月某日被抓获。被骗财物未追回。
被告人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被告人莫某辩护人李焕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有非法获利的被告人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法庭对上述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等与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莫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部分被告人未实际获利,已实际获利的被告人均已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要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