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焕锦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0日 1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某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住云南省晋宁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某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XX、李焕锦,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某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等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某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某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9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多次贩卖毒品大麻,其中被告人黄某帮助贩卖一次,具体如下:X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等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中赵某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刘昆、赵润文在贩卖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并建议对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2、本案中赵某贩卖的次数虽为多次,但是贩卖的对象相对固定,获利才1千多元,故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3、赵某系初犯,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鉴定报告,抓获经过及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等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大麻等毒品给他人,其中被告人赵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各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七月二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