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焕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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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李焕锦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1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X,男,1995年8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锦,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X街道X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主要负责人:林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X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锦、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69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3913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原告为其所有的浙X号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等,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20000元。2019年5月4日,原告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X村X路时,因操作不当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原告车辆经X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评估核定事故车损为169000元。被告至今未履行赔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答辩称:1.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公估报告定损价格过高,车辆损失应以实际维修的发票金额为准;3.两次公估差价有30000多元,第二次鉴定费用部分应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抄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被告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X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衡评估字第[X]号评估报告书一份,以证明浙X号车的事故损失金额经评估为169000元。被告对评估结论不予认可,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保险车辆的事故损失金额重新进行评估。本院认为,对被告的司法鉴定申请,本院已依法予以准许,保险车辆的事故损失金额应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故对该鉴定评估报告书本院不予认定。

2.根据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浙X号车的事故损失金额进行评估。浙江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出具公估报告一份,对浙X号车可确认的事故损失金额评估为139138元。原告对公估报告无异议。被告质证认为评估金额过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对其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事故车损金额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为其所有的浙X号宝马牌小型客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2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2月4日17时至2020年2月4日24时。

2019年5月4日23时29分,原告驾驶浙X号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路时因操作不当,与李X驾驶的X号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及浙X号车内乘客郑X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李X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司法鉴定,浙X号车的事故损失金额为139138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予赔付。车辆损失金额应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认定为139138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项下赔偿损失139138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鉴定费,属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X保险金1391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3元,减半收取计1541.5元,由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负担。鉴定费8950元,由被告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焕锦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具有良好的敬业服务精神,思维敏捷、善于辩论,有着丰富的谈判方法及诉讼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侵权、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