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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志谐投资管理XX、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邓晓红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2日 13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诉讼请求:1、判决XX城投*局公司向其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26XXXX2214.19元;2、判令XX城投*局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款为本金,按约定利率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止为XXX.63元);3、判令XX城投*局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6XXXX2214.19元为本金,以按年利率的24%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5日为76601.92元;4、判决XX城投*局公司支付其未达约定钢材数量的补偿款80382.1元;5、判决XX城投*局公司支付上海**律师费40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XX城投*局公司承担;7、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

2、关于货款本金。上海XX公司自2016年11月起向XX城投*局公司供货,截至2017年4月,双方对账货款总金额为155XXXX5312.54元,XX城投*局公司已支付350万元,双方均无异议,但上海**公司上诉称应根据《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的“我的钢铁网”合肥报价确定货款,XX城投*局公司应增付货款本金576901.65元。本院认为,双方对账单XX有一栏是网价的金额,其后一栏是单价,足以说明对账单已考虑到网价,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现上海**公司对其签章的对账单不予认可,有违诚信,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XX城投*局公司应按对账单金额扣减已付350万元,支付上海**公司货款120XXXX5312.54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关于违约责任。上海**公司主张的XX城投*局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付款按比例增加1.5%或2%的货款、按月2%支付违约金及应支付预期利益损失80382.1元,本案XX城投*局公司抗辩上海**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过高。本院认为,以上约定均属于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金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第三月内付清该全部货款,不得延迟超过3个月,结算单价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单价基础上另加2%每月结算,”并考虑到上海**公司的融资成本,本院酌定违约金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交货起第四个月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此计算方法至2018年3月30日违约金为XXX.69元。对上海**公司超出此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3、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违约金部分作出了改判。律师本人也认为一审对于违约金部分的判决有失公平,最终二审改判,


邓晓红律师毕业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学专业,在公司从事法务工作三年后,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执业年限10余年,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