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晓红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与被告*公司间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其供应板材,原告供货后,被告公司未能依约给付货款。2017年4月27日、2017年8月7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各1份。该2份协议书约定,二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为198,607.30元,并承诺自2017年8月起每月付款4万元至付清,如逾期,原告有权一并要求一次性支付,并要求就剩余款项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并约定二被告未按协议履行的,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含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届时,二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
2、原告与二被告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在确认欠款并作出付款承诺后,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实属违约行为,故二被告应承担给付货款及偿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