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晓红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2日 31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林**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公司将所承租位于上海市天津XXXXX号-XXX号房屋转租予林,合同中对于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支付方式、各项租赁费用等均做约定。签约后,林X公司实际支付进场费、押金并履行合同约定付租义务。租赁期间,因2020年1月发生疫情,导致林经营困难,就此多次向公司书面申请减免2020年2月至4月共计3个月租金,但XX公司仅实际减免2020年2月及3月共计2个月租金。2020年8月31日,因疫情实际构成不可抗力情形,林于该日通过物业将房屋钥匙交还公司。鉴于林与公司所签合同系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而予以提前解除,林就合同解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林X就合同解除后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起诉来院。
2、最终法院认定所签《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公司退还进场费和保证金。支付了反述的违约金(四个月房租)。
3、疫情并不必然能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合同》并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之情形,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林就擅自退租并导致合同提前解除一节应予承担合同项下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