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晓红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和*公司就*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501室房屋恢复为公有住房。
关于原告是否系501室同住人的问题,根据原告落户并居住于501室公房,属于亲属之间的帮助性质,在原告有能力解决居住问题后,迁出了501室,并居住自己购买的房屋直至赴美定居。故被告等在200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时,原告虽户口在册,但不是501室公房的同住人,故原告要求确认公房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且纵观本案,自被告购买公有住房产权至今,已近二十年之久,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并认为自己不知情,亦有悖常理。
原告既非501室房屋原始受配人,也非同住人。原告在协议书上盖章确认其本人意思表示,未有两人签字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不影响《上海市公房住房出售合同》的效力。
本律师代理的该案件一审胜诉,二审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