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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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刘X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邓晓红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受XX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XX。本案中,原告通过*平台向被告*购买相关商品,但被告至今未能发货,且其经营的店铺处于关闭状态,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XX。但原告2021年8月26日预定的商品总价为1,040元,而原告支付了XX300元,已超过了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XX的效力。综上,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XX616元,并退还原告货款92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淘宝公司系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并非本案商品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相应处理,向原告披露了相关交易信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存在前述规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对被告应当返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邓晓红律师毕业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学专业,在公司从事法务工作三年后,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执业年限10余年,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