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艳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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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诉人共有房产纠纷,获得改判,要回所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发布者:汪艳霞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9日 13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X,女,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男,汉族,1991年10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上海观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霞,上海观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维,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华,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X、唐X(以下简称常X方)因与被上诉人唐X维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2987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X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常X方分得上海市海宁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2,410,000元。事实和理由:常X与唐X维于1990年结婚后长期居住系争房屋,200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双方约定常X方居住系争房屋二层亭子间,唐X维居住二层后楼。离婚后,常X方居住的二层亭子间的煤气表、电表及有线电视都已分户,水电费、房租及有线电视费用均由常X与唐X维各自承担。双方的上述行为已经明确双方对于系争房屋的相应权利作了明确约定。系争房屋并非唐X维原始取得,不存在唐X维有贡献的事实。离婚前家庭开销都是依靠常X,而离婚后唐X维仍在常X处吃饭,唐X的生活开销也是由常X负担,故常X对家庭具有贡献。唐X维有固定收入和居所,而常X体弱多病,无固定工作,唐X从小因病智力低下,工作收入仅能维持日常开销。常X方于情于理都应适当多分。一审判决常X方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过少,应予以纠正。

  唐X维辩称,不同意常X方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院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居住状况,确定的分割金额是合理的,请求维持原判。

  常X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常X方共同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2,4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争房屋为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为唐X维之父,其死亡后,承租人于2011年变更为唐X维。唐X维与常X原为夫妻,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系争房屋,常X于2006年将户籍自江苏省泰兴市迁入系争房屋,唐X为二人之子,出生后亦居住系争房屋,并于2000年将户籍自江苏省泰兴市迁入系争房屋。2008年,常X与唐X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唐X随常X生活,系争房屋二层亭子间部位由常X方居住使用,二层后楼由唐X维居住使用。离婚后,双方遂共同居住于系争房屋至房屋被征收。2019年5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区被纳入征收范围。系争房屋被征收前,在册户籍人员为本案当事人共三人。2019年11月20日,唐X维与征收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根据征收协议,系争房屋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18.10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27.88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2,286,048.76元,房屋装潢补偿款13,940元,居住房屋搬迁费700元,居住房屋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40,000元,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27,880元,签约比例奖60,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600,000元。根据结算单2,该户还有增发临时安置费补贴6,750元,并注明户口迁移奖10,000元在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后发放。根据结算单15,该户还有促签促搬奖差额300,000元、签约搬迁计息奖36,619.38元、早签早搬加奖差额90,000元、按期搬迁奖差额20,000元、签约比例奖差额60,000元、签约比例奖超比例递增部分差额80,000元、临时安置费补贴差额12,000元、签约搬迁计息奖差额6,790.84元。上述款项中有2,410,000元在征收单位尚未发放,余款由唐X维领取。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系争房屋来源于唐X维家庭祖辈,对房屋贡献较大,且唐X维又为系争房屋承租人,故就征收补偿款可酌情多分。综上,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各方居住状况、人员结构的因素等,酌情认定常X方可分得1,840,000元。据此判决:常X、唐X共同分得上海市海宁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1,840,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常X方与唐X维均确认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总额为3,61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常X与唐X维的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常X方居住使用系争房屋二层亭子间,唐X维居住使用二层后楼。离婚后,双方均按协议约定履行共同居住系争房屋直至征收。一审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定常X方应作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与承租人唐X维共同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并无不妥。原则上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遵循一人一份,可均等分割,但考虑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唐X维的父亲,常X系因婚姻关系而居住系争房屋,一审法院认定唐X维可酌情多分,尚属合理。同时,鉴于常X方与唐X维在系争房屋被征收前均各自长期居住,双方当事人在系争房屋被征收后均有用征收补偿款来解决居住问题的要求。从维护双方居住利益、保障双方居住安置需求出发,兼顾双方利益平衡,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常X方分得征收补偿款2,000,000元,其余1,610,000元由唐X维分得。常X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调整。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29870号民事判决主文为:常X、唐X共同分得上海市海宁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2,00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1,080元。由常X、唐X共同负担14,448元,由唐X维负担16,6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常X、唐X共同负担6,833元,由唐X维负担2,667元。

汪艳霞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任职于上海观择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协会会员,责任心强,做事严谨,竭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观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18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继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