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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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香与刘x友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磊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5日 5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香,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xx区。
委托代理人韩磊,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友,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xx区。
委托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x香与被告刘x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香及委托代理人韩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xx、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0000元,并计算自2017年2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x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2017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父母遗留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15万元,剩余补偿部分补偿款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x诺下补偿款付清该款项。现补偿款已支付到被告账户中,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拒不履行约定。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被告为原告刘x香出具15万元的欠条一张,并注明下款付清,意思是下房屋补偿款之后付清。2、青岛市城阳区山角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已于2017年2月28日获得安置补偿款,总金额为1115286元。
被告刘x友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欠款15万元是父母遗留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这种说法没有事实根据。被告领取款项是自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不是父母遗留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到目前为止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拆迁房屋属于父母所有。被告领款的根据是村委会的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款是1115286元,该款项是村委会在安置补偿协议中补给刘x友,而且关于款项的补偿村委会征求过其他兄弟姐妹的意见,大家都没有不同意见,都认为是刘x友个人的房款。被告所得到的款项是村委会核实确认和下发的,如果原告对此主张权利,应该向村委会交涉。被告没有从原告处取得款项,不存在返还、欠债问题。被告当时给原告写出15万元的欠条,是基于亲情和原告的态度所做的行为,事后发现原告态度恶劣,不但没有感激之情,而且认为是应当的,为此被告反悔,要撤销赠给原告15万元的赠与,该撤销行为发生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因此该行为是合法的。原告在起诉的同时非法申请冻结了被告的存款账户,被告在此要求尽快解除,否则要追究原告赔偿一切损失的责任,保留权利。被告认为原告所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支持,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请求事项。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山角社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货币)一份,证明被拆迁安置的房屋时被告刘x友个人自有,不是父母所遗留的共同财产,是个人私有。这种说法得到拆迁单位的认可和确认。在签协议的同时,拆迁单位曾经征求过原被告及其他亲属的意见,大家都没有提出相反的意见,都认为是刘x友自有的房屋。2、分家单一份,证明本案中所涉及到拆迁房屋来源于原被告父亲名下的财产,但是该房屋已通过分家的方式所有权分给被告所有,同时分家单显示除该房屋外原告也分得其父亲名下的四间房屋。原告分得的是新房,被告分得的是旧房,所以新房没拆迁,旧房已经拆迁了,无论新房旧房,权利早有了归属,新房、旧房分别归属于原告、被告。所以分家单证明家庭内部财产处分,被告得到了自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他人没有权利侵害和主张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中的房屋指被告自有的房屋。证据中的下款指被告自有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补偿款下发;对原告的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1、2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该补偿协议涉及的房屋被告也x认在签订之前征求过其他兄弟姐妹的意见,而本案的欠条也正是因为被告刘x友在要求两原告为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征求意见的通知书上签字,而为两原告出具的欠条。该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的房屋原来是登记在原被告的父亲刘赞启名下,这也正是本案关键证据欠条的形成事实;对被告的证据2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被告在持有分家单的情况下,如果分家单真实有效,被告完全可以凭借此分家单与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那么村委会如果认可分家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就不需要再向被告的其他兄弟姐妹征求意见,被告庭审中多次提及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村委会征求被告其他兄弟姐妹的意见,可以看出村委会对该分家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是不确定的,同时被告完全可以据此分家单单独提起确权之诉,但是被告放弃了其他的救济途径,而采取了让两原告为其签字,同意该拆迁补偿款下发到被告名下的方式来解决该问题,其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两原告在村委会签名同意被告的拆迁补偿协议之时,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已经生效,因此依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被告应当履行其x诺,支付给两原告每人1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双方申请调取了证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份、被告与山角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两份、分家单一份、原被告兄弟姐妹有关房屋去权属的“签名文书”等,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从该证据可以看出本案涉及的父母遗留的房屋是两处,均登记在原被告父亲刘赞启名下,因此本案被告x诺支付给原告的15万是作为其父亲遗产继x的补偿,因为被告与原告商量由其继x其父亲的房产,原告念其是最小的兄弟同意以15万元为补偿放弃其应当继x的份额,因此被告应当依据其x诺同时根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履行其义务。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案涉及的两处房子,其中84348号房屋是货币补偿,依据是被告跟村委会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根据原、被告兄弟姐妹们对父亲的房产的“继xx诺书”,从x诺说来看该房产的权益全部归有被告x受。另外,从1988年11月份的分家单可以看出该房产权利早已归被告享有。84051号房屋是分家单中说的“以后盖新房一切有刘x友自己x担”所说的,该房产虽然父亲刘赞启的名义,但是实际产权和投资都应该是被告个人所有,而且该房产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从调取的两份欠条来看,首先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予,因为该欠条出自“继xx诺书”之后,没有纳入到继x分配的范围,赠予方没有义务附条件。被告之所以反悔是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对赠予x诺的撤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父亲刘赞启、母亲刘桂兰均已去世。1988年11月,原、被告之父刘赞启与原、被告及刘x苏立《分家单》一份,就分家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登记在原、被告父亲刘赞启名下有房屋两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山角社区门牌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青崂集建(1991)字第84348号)和14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青崂集建(1991)字第84051号)。2017年1月19日,原告、被告及刘x苏、刘瑞霞、刘素花等作为x诺人(继x人)到河套街道山角社区居委会签订了《继xx诺书》两份,载明:x诺人为河套街道山角社区房地产权人刘赞启(下称原产权人)的继x人,因原产权人去世,x诺人均同意该宅基地的房地产由刘x友继x,其他人放弃该房地产的继x,不参与任何权益分配。x诺人x诺:上述x诺人是原产权人全部继x人,本x诺书是x诺人真实意思表达,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及后果,均由x诺人x担全部责任。本x诺书系x诺人共同到场并亲自签署。同日,被告刘x友与河套街道山角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编号为09-072《山角社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货币)》一份,约定了1043号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2017年1月11日,被告刘x友与河套街道山角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编号为12-043《山角社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货币)》一份,约定了1467号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因被拆迁房屋登记在原、被告父亲名下,按照本地拆迁政策规定,如果被告要与社区签订拆迁协议,就需要原告到社区居委会签订继xx诺书,因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应认定是被告为签订拆迁协议就家庭财产处分达成的补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涉案房产属于其个人独有,其将出具欠条是无偿给予原告的行为属于“赠与”与事实不符,因被告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是对赠予x诺的撤回,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之请求,因被告出具欠条并未载明支付利息及标准,故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x香欠款人民币150000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刘x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磊律师,女,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尤其擅长在公司法、合同法、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运策(即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7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