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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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陈X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坤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0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陈X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XX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陈X(二级智力残疾)系申请人之子、系被申请人之兄。2017年5月,被申请人陈X在陈X及所有亲属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领取了陈X的拆迁补偿安置过渡费5000多元,经向村委会询问后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被村委会指定为陈X的监护人。多年来陈X一直与申请人共同生活,陈X的所有费用均由申请人支付、生活也是申请人照顾,至今陈X与申请人仍一直同住养老院。现申请人尚X在,在未征得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不应由被申请人陈X作为陈X的监护人。同时被申请人从未履行任何监护职责,反而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指定陈X为陈X的监护人;2、指定张XX为陈X的监护人;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陈X称,一、我母亲所说的,我陈X在2017年5月在所有亲属不知情的情况下领了我三X陈X的拆迁安置过渡费5000多元,与事实不符。上二道河子村拆迁,每年每人过渡费3000元,2017年给半年的过渡费,每人半年1500元,因为迟迟不回迁,政府给每人每月加了100元,半年总共2100元过渡费。2017年4月13日三X陈X出的车祸,我母亲拿着我三X的10万元拆迁补偿款在我三X急需用钱的时候分文不出,竟然管敬老院的老板娘借钱,经派出所出警核实,才知10万元我三X陈X的存款写在了我姐陈X的名下,在我三X的生死关头,最后我妈只出了19000元钱,如果我母亲没有毛病,拆迁几年时间正常的过渡费不知道是多少吗?儿子出事,凭着陈X有10万元钱,为什么还向敬老院的老板娘借钱?二、陈X(三X)、陈X(大哥已不能自理)、陈X(二哥)三个人的房本是我陈X与丈夫梁X办理的,我三X陈X历来出的事情都是我陈X与丈夫梁X所管的。三、陈X(三X)所在砖场解体以后,我陈X给他找的纸箱厂上班,之后我三X不着调,人家不雇佣了,我又找了环卫让他上班,自打上班后我母亲听别人挑动,要卖我三X的房子,我陈X一直阻拦不能变卖我三X的房屋。我陈X未任意处置我三X的财产。四、我母亲住养老院,那是因为组里欠我们的钱我不干,我把全家的钱找了回来,我二哥在别人的挑动下管我妈要打出来的地钱,将我妈及三X打了,玻璃砸了,报完警派出所将我妈与我三X送到了北站前面文苑宾馆,我将我妈及我三X接到我家闲置的一处房屋居住,没想到我二哥在别人的又一次挑动下,将我陈X打伤、将我汽车砸坏,折了7根肋骨的丈夫梁X一看,忍着剧痛将正在打我的二哥拉开,没想到我二哥在兜里掏出准备的改锥扎向梁X,之后派出所出警梁X住院,派出所的所长说不管花多少钱都是你们自己出,何必呢。于是梁X忍着剧痛出了院放弃了对我二哥追责的权利,没想到我二哥竟然做了一个假的法医鉴定让我们陪他6000元钱,所长说就当扶贫了,我与丈夫梁X一下没动他,却让我赔了6000,看到了假的法医鉴定所长无语了,我与丈夫又一次选择了原
谅,我母亲在看到梁X住院,我被打、车被砸的情况下听村民及嫂子、姐姐鼓动,选择离开了我的住处。五、在我是监护人与不是监护人之间,我对我家历来都是我出头,半夜我三X鼻子流血他与我姐前后院住,我姐不管,我三X找我,我丈夫梁X开车拉到附属医院直到亮天才回来;我母亲腿摔伤,前后院没有人管,大老远的接我这来。六、在2018年2月11日我母亲与三X陈X出具了确认监护人证明,我在2018年4月18日带我三X去省里重新做的伤残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现在正在打着官司。另外,申请人申请书上陈X的出生年月日不对,陈X出事的时候我出了5万元,我父亲留下的老宅院在狮子沟二道河子给了陈X,后来拆迁了得了220平米的房子钥匙在陈X处。我不同意我妈监护,我没有侵占陈X的财产,我妈一直要卖陈X的房子,我不同意卖。我打算从法院诉讼完的钱给陈X的房子装修,让他们从养老院出来,但现在他不让我给装修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XX,女,1937年11月1日出生,系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二道XX村民,生育三子二女。次子陈X,1966年2月3日出生,系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二道XX村民,于2015年2月11日被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智力贰级残疾,同时被申请人陈X(1969年9月16日出生)作为申请人之二女儿,被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指定为陈X的监护人。
2010年陈X所在村的房屋因承德市外八庙周围环境整治及城郊村改造拆迁,陈X代表陈X签订了安置协议书,陈X被安置110平方米楼房2套。2015年陈X到承德市XX公司工作,陈X于2015年9月15日帮助陈X在XX银行办理了工资卡业务,在XX银行预留了陈X使用的移动电话号码,银行的消息服务发送到该移动电话号码上。陈X与申请人同在上二道河子村田家养老院居住生活两年半,陈X每月需要交纳900元费用,现陈X月工资为1664.03元。
陈X拆迁安置房子的公证书、陈X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均在陈X处。2017年7月14日陈X代陈X领取了半年的拆迁过渡费2100元,陈X称用于陈X2017年4月1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之后的诉讼。2017年4月13日到6月期间,陈X领取了陈X两个月的工资。现陈X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本院尚在诉讼中,陈X作为陈X的监护人进行诉讼代理。2018年2月11日,申请人及陈X共同在确认陈X为陈X的监护人证明上签名按手印。
陈X名下曾在河北省XX有存款10万元,2014年8月6日被申请人协助陈X办理了挂失手续,后该10万元存款存于申请人之长女陈X名下,申请人称该10万元钱已经交给其管理用于陈X的生活。
申请人张XX进行本案诉讼过程中,能到本院办理立案手续,能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在开庭时进行陈述、质证、发表辩论意见。
本案在诉讼中,本院曾询问陈X的意见,其表示愿意由其母亲张XX监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监护人证明、再次鉴定结论书、挂失申请书、自助发卡机办理书、短信通知、残疾人证、授权委托书、承德市外八庙周围环境整治及城郊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张XX之长女陈X的当庭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陈X为成年人,系二级智力残疾,能够依靠劳动获得收入,自己能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监护人对其监护。
2015年陈X的妹妹陈X被残联指定为监护人,在该指定前陈X曾代理陈X签订安置协议书,在指定后陈X监护陈X办理工资卡;在银行预留陈X的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服务;2017年陈X发生交通事故后,陈X称其代领陈X的拆迁过渡费、工资用于陈X的交通事故诉讼中,陈X虽未提交支出证据,但陈X作为监护人代理陈X进行交通事故纠纷诉讼的事实存在,其陈述符合常理。本院认定陈X依法履行了对陈X的监护职责。
申请人作为陈X的母亲,依法具有监护资格,陈X与其在田家养老院共同生活的2年半期间,申请人用陈X的10万元存款支付陈X的生活开支,且申请人能独立进行诉讼,具有一定的监护能力,虽已80岁高龄,但自愿担任陈X的监护人,同时陈X亦愿意由其母亲监护,本院予以支持。
陈X未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人请求撤销陈X的监护资格,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指定申请人张XX为陈X的监护人。
二、驳回申请人张XX的其他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田坤律师,拥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承德
  • 执业单位: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8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