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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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申XX等与承德市XX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田坤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申XX、郭XX与被告承德市XX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申XX、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2017年11月13日召开的股东会议无效;2、判决确认被告2017年12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无效及董事会选举的董事成员无效;3、判决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9日,乔XX、闫X、张XX、薛XX、郭XX、申XX等人成立了承德市XX公司,乔XX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期间,乔XX一人独揽大权,无视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人堂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擅自转让股东的股份,以个人意愿组成董事会成员,做出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严重损害了股东及广大商户的利益。承德市XX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召开的股东会在申XX本人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其30%的股份转让给了刘XX,这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又根据承德市XX公司章程第五章第八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第二条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组成的董事、监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但是被告在董事会成员的选举上并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召集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让大股东郭XX(占股35%)和申XX(占股30%)行使表决权,而是一亩堂直接选举出了现任的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3人至13人。按照《承德市XX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董事会成员3名,而2018年12月26日的董事会成员却达到了25人,严重不合法,所以做出的决议也不合法。现在二原告势单力薄,虽然身为持股比例65%的大股东,却无任何的权利可言,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判决宣告2018年12月26日董事会成员选举不合法自始无效,所做的董事会决议也当然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在诉状中主张的股东会会议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董事会会议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现原告提起诉讼,明显超过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申XX、郭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退回二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坤律师,拥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承德
  • 执业单位: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8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