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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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何XX等与李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坤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邵X、何XX诉被告李X、苏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何XX的委托代理人田X,被告李X,被告苏XX、张XX的委托代理人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29日,被告李X向二原告借款250000.00元,利息每月5000.00元,并承诺2017年9月30日前本息全部还清,由被告苏XX承担保证责任。2018年4月1日,当事人双方经过核算后被告李X、苏XX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应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322500.00元。借款再次到期后,被告仍未能偿还借款。因被告苏XX与被告张XX系夫妻关系,被告苏XX名为担保人,实为借款人,且借款用于购车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X偿还原告借款322500.00元及利息;被告苏XX、张XX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李X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已经偿还了原告82500.00元,其中50000.00元是偿还的借款本金。
被告苏XX、张XX辩称,同意被告李X的答辩意见;该借款系苏XX赌博时借款,不是购车款,因此与被告张XX无关,非被告苏XX、张XX夫妻共同债务。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证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证据2、婚姻登记信息表,证明被告苏XX、张XX系夫妻关系。证据3、借条两份、收条、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015年8月29日,被告李X向二原告借款250000.00元(其中现金60000.00元),利息每月5000.00元,并承诺2017年9月30日前本息全部还清,由被告苏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4月1日,当事人双方经过核算后被告李X、苏XX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应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322500.00元。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支付律师费330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律师费应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邵X、何XX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29日,被告李X向二原告借款250000.00元,利息每月5000.00元,并承诺2017年9月30日前本息全部还清,由被告苏XX承担保证责任。2018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X、苏XX经过核算后,被告李X、苏XX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应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322500.00元。借款再次到期后,被告仍未能偿还借款。截至到现在,被告李X、苏XX计向原告还款82500.00元,其中四笔15000.00元,一笔10000.00元,两笔5000.00元。一笔2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且被告李X、苏XX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因此能够认定被告李X向原告借款250000.00元的事实存在。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方应每月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5000.00元,原告对被告曾四次每次偿还150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虽然此四次还款时间间隔不等,但不排除双方口头约定还款宽展期,故本院认定已偿还原告82500.00元中的40000.00元为本金,42500.00元为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李X支付按月息2分计算的相应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苏XX对上述借款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应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超过民间借贷中所有费用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故不予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借款用于被告苏XX、张XX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且被告不予认可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张XX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邵X、何XX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苏XX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125.00元,保全费2520.00元,合计5645.00元,由原告负担1925.00元,被告李X、苏XX负担37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坤律师,拥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承德
  • 执业单位: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8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