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某检察院指控,2024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戴某甲等人从事为上游违法犯罪资金提供转移服务的活动,仍介绍同案犯陈某乙加入该团伙,并帮助购买电脑设备搭建远程操控平台,协助开展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业务,非法获利10万元左右。经查,同案犯陈某乙等人在戴某甲等人示意下,办理多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由戴某甲等人远程操控使用这些对公账户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流转和资金转账。其中流转的资金中,至少有220余万元系电信诈骗被害人郝某甲、王某甲的被骗款。2024年11月22日,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后退赃10万元。陈某甲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案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甲的量刑情节及刑罚适用。公诉机关认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陈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辩护人柯丽燕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陈某甲具有从犯、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需综合评判其主从犯地位、退赃表现及认罪认罚态度,以决定是否采纳辩护人的减轻处罚建议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具有退赃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判决:撤销前罪缓刑部分;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退赔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销毁,生活用机发还。
【律师价值】
柯丽燕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表现。面对被告人处于缓刑考验期犯新罪的不利局面,柯律师敏锐抓住其“从犯”地位及“全额退赃”的核心从轻情节。通过细致梳理案件事实,向法庭充分论证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且已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其专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减轻处罚,在数罪并罚的严峻形势下,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柯丽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