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利斌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4日 1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晓琼,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利斌,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该案在一审开庭审理调查期间王某得知,该幢楼1单元501室501室业主李某某、601及801室业主上海城市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901室业主王**、1101室业主何*,在对其房屋装修期间,违规倾倒装修垃圾,造成管道堵塞,申请人书面申请追加以上5户为本案被告及西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原一、二审法院均未通知5户侵权人及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属违背法定程序审理案件。本案涉及相邻关系侵权与民事侵权竞合,原审法院适用过错原则审理是错误的,致使申请人的经济赔偿无法实现。王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张某某提交意见称:王某提交的物业公司的证明表明,王某的101号房屋渗水的原因是楼上5户装修时违规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管道,致管道堵塞积水所致,而张某某购买的201号房间在王某房屋渗水期间,既未装修,亦未开阀供水,其对101号房间渗水所造成的损失不存在任何过错,渗水的损害后果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通意见》第102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规定,本案中张某某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101号房间渗水的损失。王某在一审庭审结束后追加被告违反了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的民事诉讼法立法宗旨且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条件。故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张某某分别为西安市未央区东湖路中新浐灞半岛A13区5幢1单元1层10101号、10201号房屋业主。王某房屋装修期间,因从张某某的房屋向下渗水,致王某已装修房屋受损。经查,王某房屋渗水期间,张某某尚未接通上水管道与装修等,且王某亦未告知张某某房屋渗水情况。另,西安浐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张某某房屋向王某房屋房屋渗水的原因是,张某某楼上的住户在装修期间违规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造成管道堵塞。张某某在王某房屋遭受渗水致损失之事件中,没有过错,王某请求张某某赔偿损失,原审判决依法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关于王某向法院提交追加A13区5幢1单元501室、601室、801室、901室、1101室业主为本案被告及西安浐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原审法院认为王某应另行主张亦无不妥。
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第十一项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满印
审 判 员 杨惠君
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党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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