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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欠款一百余万元,王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要回欠款

发布者:王利斌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11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8年1月25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从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处借三张面额均为5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08年6月18日、2008年4月23日、2008年4月23日),共计150万元,并承诺2008年2月5日返还现金。2008年2月26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从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处借四张面额为12668.40元(到期日为2008年4月25日)、15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6月28日)、24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6月20日)、1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4月18日)的承兑汇票,共计616684元,并承诺2008年3月28日还款。被告于2008年3月归还原告40万元和30万元,尚余1302668.40元。自2008年5月28日之后,原告曾多次催款,被告于2009年12月8日给原告的法人写信,表示尽快还款;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出具还款计划,表示“……如本人未按以上计划还款将追加全部款项(从借款开始)利息”;被告于2014年8月4日出具还款计划;2017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本人吴某于2008年元月25日和2008年2月26日分2次借款(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旧名,新名称西安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李某)1302668元(壹佰叁拾万零贰仟陆佰陆拾捌元正)借款方多次催要至今没有归还借款。被告在该借条上亦载明:还款计划“从2017年开始还款”。后因原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另查,原告于2011年9月29日经核准将原公司名称“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在的名称。诉讼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案件结果:

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借条等证据,被告均予以认可,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被告以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被告出具借款1302668元,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该款,于法有据,本案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结合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出具的还款计划内容,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自2008年5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在庭审中称其承担了汇票的贴现利息且钱还没有来得及用就被原告要走了,且与原告还没有就此算账,原告不认可双方对此有任何口头约定,被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本案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某进出口有限公司1302668元及利息(以13026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08年5月2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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