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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原单位资金出现被盗,原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后,原单位对结果不满向法院起诉一案

发布者:王利斌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8日 21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西安某快递公司

被告:小红

代理律师:王利斌,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经过:

2017年4月24日,小红入职某快递公司,担任系统架构师,2018年3月14日,小红提出离职申请,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


小红与某快递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离职当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某快递公司在2018年3月16日之前一次性全额支付小红在职期间的工资40564.41元,如果未按时支付,从应付之日的次日按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针对该意见,小红提交了《技术服务合同》、工资表截图予以证明。某快递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称《技术服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某快递公司的公章,但某快递公司没有对应的合同和用印记录,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常理,因小红重大失职造成某快递公司账户被盗340万元(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某快递公司已于2017年12月将小红2018年1月至6月的工资降为2000元。针对该意见,某快递公司提供了处罚决定通知复印件和立案告知书予以证明。小红对处罚决定通知真实性不认可,对立案告知书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某快递公司资金被盗的事实确实存在,但与小红无关,小红没有见过处罚决定通知,某快递公司在仲裁期间也没有提交过处罚决定通知,该处罚决定通知是某快递公司为了本案诉讼单方作出的,与事实不符,其个税记录也能证明某快递公司的降薪处罚不是事实。针对该意见,小红提交个税查询截屏予以证明。某快递公司不予认可,称个税查询截屏上显示的2018年2月收入也与小红提交的工资表不相符。经询,某快递公司称其无证据证明其向小红送达了处罚决定通知。


案件结果:

关于某快递公司称小红对某快递公司账户被盗负有重大责任一节,该账户被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快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小红重大失职造成公司账户被盗,故对某快递公司该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某快递公司对《技术服务合同》不予认可,称其已于2017年12月对小红作降薪处罚,故该合同上约定的欠付工资与事实不符,但该合同上加盖了某快递公司的公章,且小红提交的个税查询也显示小红2018年2月的收入额并非2000元,某快递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该合同为虚假合同,又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小红送达了处罚决定通知,故对某快递公司提交的处罚决定通知,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技术服务合同》上加盖了某快递公司的公章,且有小红签名捺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快递公司应当支付小红在职期间工资40564.41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西安某快递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发被告小红工资4056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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