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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渭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XX、原审被告渭南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王利斌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1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渭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XX、原审被告渭南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渭南XX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渭南XX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渭南XX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生效。
二审案件诉讼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上诉人渭南XX公司负担,剩余615元退还上诉人渭南XX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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