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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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吴XX保险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狄小燕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XX、杨XX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内0302刑初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杨XX报险称其在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投保的车牌号为×××的XXX凯宴越野车,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XX附近与一辆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事发当日,被告人吴XX、杨XX在事故现场向唐山市交警部门报警,当地交警出警勘查了现场,随后作出了被告人杨XX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因被告人吴XX、杨XX害怕投保公司了解事故现场的真相及追尾XXX越野车的真实车损情况,以各种理由拒绝中XX公司的唐山及乌海XX派出的勘查人员对现场及车损情况进行实地详查。而是由吴XX匆忙将受损的越野车拉离现场进汽修厂维修,并联系委托了自己跑业务提成的河北XX公司对受损越野车的车损进行公估,被告人吴XX在此公估过程中隐瞒事故真实情况,通过QQ上传时加入了肇事XXX车非本次事故的车损照片、损失清单给XX公司的受理公估人员。该公司在未派员认真核实车损等情况下仅凭吴XX提交的照片及清单等材料就为×××号XXX凯宴越野车出具了损失金额为654159元的车损公估报告。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杨XX凭借这一公估报告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中XX公司支付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654159元。乌海市XX公司工作人员在察觉此案有诈的情况下,遂于2017年3月向乌海市公安XX报案,同年6月8日立案受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据此于2017年7月12日以杨XX涉嫌保险诈骗刑事犯罪,作出了驳回杨XX起诉的民事裁定。涉案受损XXX凯宴越野车经乌海市公安XX委托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及乌海市海勃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鉴定车辆×××XXX凯宴越野车本次事故的实际损失为14800元(鉴定意见认为此次事故中XXX凯宴越野车的前保险杠与小货车发生了接触,其他损坏配件与本次事故无关),核减既有损失后被告人吴XX、杨XX骗取保险金金额应为639359元。
另查,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吴XX经乌海市公安XX经侦民警电话传唤要求其来乌海接受杨XX的XXX车涉嫌骗保的调查。同年9月18日,吴XX主动到案交代了自己参与骗保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XX、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保险单、×××车辆损失公估报告、民事起诉状、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河北XX公司说明等书证;证人王X、曾X、刘X、翟X、贾X、梁X、张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XX、杨XX的供述;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乌海市海勃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贾X对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被告人吴XX、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追尾的交通事故,夸大肇事车辆的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吴XX、杨XX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吴XX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XX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诉人杨XX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他是在吴XX指使下实施的犯罪,应认定他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另外本案应属犯罪中止,他是初犯偶犯,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上诉人杨XX在共同犯罪中听从吴XX的安排和指挥,杨XX应为从犯;本案系犯罪未遂,杨XX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未造成实际危害及严重影响,建议二审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吴XX未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原审认定的保险诈骗金额事实不清,吴XX为杨XX保险诈骗提供了帮助,应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且属犯罪中止,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建议二审对吴XX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XX、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追尾的交通事故,夸大肇事车辆的损失程度,实施骗取保险金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未遂,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关于杨XX提出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吴XX辩护人提出认定金额有误的意见,经查,本案在被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的金额基础上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车损进行核减后认定保险诈骗金额,并无不当。且原审已对吴XX所具有的自首情节及杨XX所具有的坦白情节,及其所具有的未遂、初犯偶犯,当庭认罪等情节予以认定,并在法定刑最低档量刑,故对以上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狄小燕律师,执业13年,法律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内蒙古丰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乌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狄律师在刑事和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海
  • 执业单位:内蒙古丰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3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