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吉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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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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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处购买抵债房,不料楼盘成“烂尾楼”,如何解除合同?

作者:夏吉兵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3次举报

  在债权人处购买抵债房,不料楼盘成“烂尾楼”,如何解除合同?

  ---以广安前锋“恒立恒顺星城”实案为例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买房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有些家庭甚至举全家之力购买一套商品房。但是购买商品房最好在正规的大型房建商处购买现房。近日,笔者代理两起在房建商的债权人处购买抵债房屋,再通过与房建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更名”,但所购楼盘却因其他原因停建,成为名副其实的“烂尾楼”,购房人已无法实际取得房屋,本人代理购房者诉请法院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获法院支持。本文仅就符合本案情况的购买抵债房,欲解除合同而探索思路。

  本案基本事实:2014年2月,被告彭某称其在前锋恒立恒顺星城有抵债房可以出售给原告涂某,并商定好汇款后一同道恒立公司办理更名手续,随后涂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彭某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被告彭某带领原告涂某一同到恒立公司办理了更名手续:由涂某直接与恒立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恒立公司出具了收据(注明原收据已收回),原、被告达成协议后,2014年7月,恒立公司因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资金链条中断,无法继续修建恒立恒顺星城项目,直至日前,恒立恒顺星城也仍处于停建状态。

  本案的法律关系:本人在原告接洽后了解到,原告目前了解所涉房屋无法继续修建,只想通过诉讼方式要回购房款。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恒立公司已无能力返还任何购房款,且本案从法律关系中,三方的之间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原告与恒立公司从实质上来讲,无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系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与恒立公司是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的表面现象是原告与恒立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中必须要将三方的真实法律关系展示给法庭,并从中找到本案最大的突破口。

  本案结果:在庭审过程中,本人与被告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主要围绕本案的法律关系与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问题进行。2016年6月,本案一审宣判,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占用利息,原告的全部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夏吉兵律师,四川省法律援助案件评审律师,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五届广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担任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620********65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