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吉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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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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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仲裁条款的部分适用问题

作者:夏吉兵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7次举报


问:工程结算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就如何偿还工程欠款签订《还款协议书》。施工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因履行《还款协议书》发生的纠纷案件?


答:《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上述法律规定均充分表明, 仲裁条款在民事合同中具有独立性。工程结算后,施工合同双方对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即工程欠款数额已成为一个定数。《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还款协议书》是为履行施工主合同签订的,体现了工程结算的结果,其性质为补充协议,是对施工主合同的补充细化。同时,《还款协议书》是为从签约到结算的前期履约行为作一了断,对后期确认欠款数额、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内容作出约定《还款协议书》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既然因主合同发生纠纷适用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应适用于因履行《还款补充协议》发生的纠纷案件。

观点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P087-088


夏吉兵律师,四川省法律援助案件评审律师,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五届广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担任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620********65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