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河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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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案例分析

发布者:甘河亮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8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1、王某与某科技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王某2010年进入萧山某科技公司任工厂车间班长,2011年10月,被同事举报在工作期间浏览不良网页,遂被开除。甘律师代理王其对该科技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该案在仲裁阶段双方即达成和解,该公司支付3万元后,王某撤回仲裁申请。

甘律师点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不是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具有无条件的解除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将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蒋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

蒋某与王某系好朋友关系,王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张某借款20万元,张某要求王某出具借条,并要求提供还款保证人,王某遂与蒋某协商,由其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字。王某事后因未能按期归还借款,被张某诉至法院,蒋某作为保证人一并被起诉至法院,庭审时蒋某辩说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见证,并不是作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甘律师作为张某代理人,提出蒋某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字是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蒋某的签字是被胁迫或者被欺骗所为,蒋某系成年人,理应知道签字的后果,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甘律师意见,判决蒋某作为保证人连带清偿该20万债务。

甘律师点评:

保证人不是玩文字游戏,不是形式上的花架子,而是实打实的法律责任,不想清楚胡乱签字,是可能导致倾家荡产的。

相关法条:

《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5种情形。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又有所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年6月4日,陈某驾驶奔驰车在杭州天目山路行驶时不慎撞到过马路的余某,导致其多处骨折,陈某经交警认为为事故全责。事后双方对赔偿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余某起诉至法院。作为余某的代理律师,甘律师代理余某对陈某及其保险公司提出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共计7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金。陈某代理律师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余某系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也即赔偿额减少至40万元。甘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余某虽然系农村户口,但来杭州工作已经10年,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杭州市,应按照杭州城市标准计算赔偿金。最终法院法官同意甘律师观点,按照城市标准判决陈某及其保险公司赔付余某70多万元。

甘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责任的划分以及是否适用城市标准,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至关重要。交通事故索赔前,应尽可能把工作证明、工资证明等材料搜集好,以便向法官进行充分的举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婚姻家庭纠纷

王某与洪某系夫妻,2人于2008年结婚后因性格不和导致经常争吵,洪某经常出差不在家。某日洪某提前回家发现王某和他人同居,随发生激烈争吵,洪某遂后委托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甘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仔细反复的核查,发现婚姻期间,洪某知晓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杭州市内一套房子及一辆奔驰轿车,市场价值约为300万元,另外,洪某不知晓的是,王某名下还开设有一家科技公司,每年营业额为3千万元左右。王某系公司大股东,持有该公司70%的股份。据此,甘律师提出离婚财产分割方案:要求对房屋、车辆以及科技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因王某存在过错,要求法院按照70%的比例分割给洪某。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按照60%的比例把上述财产分割给了洪某,洪某获得了将近一千万的离婚财产。

甘律师点评:

现今离婚纠纷多发,离婚财产的分割是需要进行及时全面的调查,掌握财产情况后进行诉求比较稳妥,否则,另一方存在转移资产、隐瞒资产等情况屡屡出现,诉求不足或者不当,对当事人的权益的保护是相当不利的。而相关的财产信息,需要专业的律师通过专门的渠道才能调查核实,因此,离婚官司,还是委托律师处理更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具体范围为:1、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无论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2、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无论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经营活动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无论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5、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5、策划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某公关策划服务公司与苏州某瓷砖公司签订一年全案策划服务合同,为

其提供2014年全年策划推广产品活动等服务。合同签订后,该策划公司为瓷砖公司出具了全年方案并提供了4个月的服务,但因瓷砖公司营销总监人员变动,新来的总监不认可该策划公司的服务方案,擅自终止合同,拒不交纳服务费用。为此策划公司委托甘律师将瓷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约支付全年服务费用120万元。庭审中瓷砖公司代理人提出策划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很多服务并未实际提供到位等抗辩。甘律师为此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双方签订的全年策划服务合同,证明双方关于策划服务要求的具体约定,而策划公司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该约定;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书,证明策划公司已经通过邮件等方式向瓷砖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内容。该案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瓷砖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00万元。

甘律师点评:

策划服务类合作,因大部分工作是脑力智慧型的方案、设计,一般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供给委托方。因此要特别注意要求委托方在验收、签收环节出具书面的接收、签收回执。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如何证明已经按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将是个难题,如果不能举证很可能导致诉讼败诉的后果。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1、王某与某科技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王某2010年进入萧山某科技公司任工厂车间班长,2011年10月,被同事举报在工作期间浏览不良网页,遂被开除。甘律师代理王其对该科技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该案在仲裁阶段双方即达成和解,该公司支付3万元后,王某撤回仲裁申请。

甘律师点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不是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具有无条件的解除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将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蒋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

蒋某与王某系好朋友关系,王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张某借款20万元,张某要求王某出具借条,并要求提供还款保证人,王某遂与蒋某协商,由其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字。王某事后因未能按期归还借款,被张某诉至法院,蒋某作为保证人一并被起诉至法院,庭审时蒋某辩说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见证,并不是作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甘律师作为张某代理人,提出蒋某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字是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蒋某的签字是被胁迫或者被欺骗所为,蒋某系成年人,理应知道签字的后果,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甘律师意见,判决蒋某作为保证人连带清偿该20万债务。

甘律师点评:

保证人不是玩文字游戏,不是形式上的花架子,而是实打实的法律责任,不想清楚胡乱签字,是可能导致倾家荡产的。

相关法条:

《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5种情形。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又有所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年6月4日,陈某驾驶奔驰车在杭州天目山路行驶时不慎撞到过马路的余某,导致其多处骨折,陈某经交警认为为事故全责。事后双方对赔偿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余某起诉至法院。作为余某的代理律师,甘律师代理余某对陈某及其保险公司提出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共计7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金。陈某代理律师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余某系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也即赔偿额减少至40万元。甘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余某虽然系农村户口,但来杭州工作已经10年,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杭州市,应按照杭州城市标准计算赔偿金。最终法院法官同意甘律师观点,按照城市标准判决陈某及其保险公司赔付余某70多万元。

甘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责任的划分以及是否适用城市标准,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至关重要。交通事故索赔前,应尽可能把工作证明、工资证明等材料搜集好,以便向法官进行充分的举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婚姻家庭纠纷

王某与洪某系夫妻,2人于2008年结婚后因性格不和导致经常争吵,洪某经常出差不在家。某日洪某提前回家发现王某和他人同居,随发生激烈争吵,洪某遂后委托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甘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仔细反复的核查,发现婚姻期间,洪某知晓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杭州市内一套房子及一辆奔驰轿车,市场价值约为300万元,另外,洪某不知晓的是,王某名下还开设有一家科技公司,每年营业额为3千万元左右。王某系公司大股东,持有该公司70%的股份。据此,甘律师提出离婚财产分割方案:要求对房屋、车辆以及科技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因王某存在过错,要求法院按照70%的比例分割给洪某。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按照60%的比例把上述财产分割给了洪某,洪某获得了将近一千万的离婚财产。

甘律师点评:

现今离婚纠纷多发,离婚财产的分割是需要进行及时全面的调查,掌握财产情况后进行诉求比较稳妥,否则,另一方存在转移资产、隐瞒资产等情况屡屡出现,诉求不足或者不当,对当事人的权益的保护是相当不利的。而相关的财产信息,需要专业的律师通过专门的渠道才能调查核实,因此,离婚官司,还是委托律师处理更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具体范围为:1、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无论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2、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无论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经营活动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无论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5、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5、策划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某公关策划服务公司与苏州某瓷砖公司签订一年全案策划服务合同,为

其提供2014年全年策划推广产品活动等服务。合同签订后,该策划公司为瓷砖公司出具了全年方案并提供了4个月的服务,但因瓷砖公司营销总监人员变动,新来的总监不认可该策划公司的服务方案,擅自终止合同,拒不交纳服务费用。为此策划公司委托甘律师将瓷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约支付全年服务费用120万元。庭审中瓷砖公司代理人提出策划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很多服务并未实际提供到位等抗辩。甘律师为此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双方签订的全年策划服务合同,证明双方关于策划服务要求的具体约定,而策划公司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该约定;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书,证明策划公司已经通过邮件等方式向瓷砖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内容。该案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瓷砖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00万元。

甘律师点评:

策划服务类合作,因大部分工作是脑力智慧型的方案、设计,一般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供给委托方。因此要特别注意要求委托方在验收、签收环节出具书面的接收、签收回执。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如何证明已经按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将是个难题,如果不能举证很可能导致诉讼败诉的后果。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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