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房产律师翟敏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15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 号】(2019)吉07民终629号
【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公司清偿/股权/足额缴纳/补充赔偿责任/追加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4日,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调解,已作出(2018)吉0722民初1784号生效法律文书,调解书确认房地产公司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350万元,此款于2018年7月15日前付清。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建筑公司以房地产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房地产公司的原始股东刘某、陈某在设立公司时虚假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和变更刘某、陈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应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向建筑公司履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案件焦点】
【法院观点】
2、二审法院观点:建筑公司申请追加房地产公司设立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始股东刘某、陈某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建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刘某、陈某未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过赔偿责任,故刘某、陈某应各自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即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该房地产公司的债务。
【裁判结果】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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