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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成亲办案例|以房抵债手续不完善,债权人被诉腾房怎么办

发布者:房产律师翟敏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7日 2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 号】(2018)吉01民终2081号
【审理法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代理/连环抵债/房屋返还




2015年9月10日,段某、马某、梁某之间因连环抵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马某将齐某名下的案涉房屋抵给段某,齐某对马某代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本案案涉房屋的事项知情并同意,随即马某将房屋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手续交付给段某,段某一直居住至今。
2016年,段某起诉要求齐某办理该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过户,则要求马某和梁某连带向段某赔偿143万元及利息,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05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驳回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段某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7)吉01民终2434号民事判决认定段某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与梁某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故无权要求其协助履行更名过户手续,驳回了段某的诉请。
后齐某起诉段某请求判令段某将长春市二道区万科蓝山小区X栋202室房屋腾迁,将房屋返还;2018年3月21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105民初390号民事判决段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从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万科蓝X[幢]202号房迁出并将上述房屋返还齐某。
段某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5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段某与梁某的抵债行为与案涉房屋房款是否具有关联性,马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法律后果是否由被代理人齐某承担?

雅成律所代理段某的诉讼事宜,再三与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取得本案中连环抵债行为的所有原始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抵债行为真实,且齐某对名下房屋抵债给段某一事知情并同意,并且充分利用了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中认定的内容。同时,雅成律师通过收集类似案例,整理出大量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院观点及反对观点,为当事人指出本案存在的风险,并做好记录和留档。

通过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三人之间存在的以房抵债约定合法有效。梁某按约定继续向马某供货,实际履行情况不影响段某已支付对价事实的存在,且房屋已交付给段某,抵债行为与案涉房屋房款具有关联性,经齐某认可的由马某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约束被代理人齐某,其应对马某以房抵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段某占有案涉房屋具有合法性。

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5民初390号民事判决,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



【雅成律师评析】
本案中,连环抵债行为因为债务形成原因时间过久,证据难以收集,正如邹法官所说“人类对已经发生过的事件,或者说对时过境迁的事实,只能通过对与该事件相关的事实的认识来进行。案件事实就像是一面打碎了的镜子。在法庭上证明案件事实,就相当于把这面镜子拼起来。如果当场就把这面镜子的碎片捡起来,则拼起来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当场丢失了部分碎片,则拼起来就不会太全面;如果过了几天再到马路上收拾碎片,那能够找到的碎片就极其有限了,能够拼起来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
所以事情发生时间较久的情况下,需要律师指导当事人耐心搜集证据,律师细心组织、排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帮助证明案件事实,以实现委托人目的。
【雅成律师风险提示】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们需要在证据意识的指导下保留证据以防万一,莫让彼此的“真诚”给机会主义者提供舒适的“温床”。


【作者】雅成律所贾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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