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公主岭市XX公司(以下简称华川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川X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即日万分之0.5,向被上诉人给付违约金。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逾期交付非上诉人自身原因所致。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约定过低证据不足。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王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210475.8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11日,王XX与公主岭市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王XX购买公主岭市XX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吉林省公主岭市××镇的硅谷印象小区第22幢1层010108号(东8)商业用房,建筑面积96.02平方米,总价790149元。同时约定公主岭市XX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交付,则公主岭市XX公司给付王XX按全部房价款每日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XX全部给付房屋价款,但公主岭市XX公司至今未交付房屋。一审法院认为,王XX与公主岭市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本案的违约金应以中国X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判决:公主岭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王XX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以购房款790149元为基数,按中国X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驳回王XX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8元,由公主岭市XX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主岭市XX公司对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并不否认,因此,公主岭市XX公司应当向王XX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还规定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XX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司法解释确定的上述计算标准是根据相关民事法律并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作出的,应当成为守约方计算损失的依据。本案中,王XX与公主岭市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按全部房价款每日万分之0.5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不足中国X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故此违约金标准明显过低,应当予以调整。一审法院按照中国X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调整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主岭市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6元,由公主岭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