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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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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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开设赌场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发布者:徐岳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7日 6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岳,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委托的辩护人徐岳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金某、薛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从上家获取境外赌博网站的管理账号,然后设置下级管理子账号、下级会员账号坐庄吃成(92.5%)、获取返水(0.8%),将账号提供给被告人某某等人,由某某等人利用获得的下级管理子账号、下级会员账号在杭州市等地组织参赌人员进行某赌博投注,从上家处获得赌资1.2%的返水或输赢吃成10%。

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4月9日,被告人某等(已判决),利用从金某处获得赌博网站管理子账号设置下级会员账号,在某等地组织参赌人员在管理子账号、会员账号上进行投注坐庄吃成、获取返水。雇佣被告人陈某担任操盘手,接受参赌人员等人的现场投注。经统计,被告人陈某从中分得30400元。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分得30400元中2万多是工资,其负责开车,每月工资5000元。辩护人徐岳认为被告人是司机,日常主要工作是开车,收入是担任司机获得的劳动报酬,不是以给赌客下注获取劳动报酬;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XX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XX

另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均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陈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退赃等情节,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未随案移送的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电脑等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赌资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徐岳律师,山东省郯城县人,现执业于杭州匡智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起,为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妇联提供法律服务。专业基础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