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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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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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唐龙飞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6日 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

主要负责人:彭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王某1,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飞,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王某,女,201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1(系王某之母),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飞,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王某,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审原告:董某,女,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上诉人何某与被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公司、原审原告王某1、王某、王某、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某于2019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何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唐龙飞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现已具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条件。自2010年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离婚、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