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龙飞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6日 4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
主要负责人:彭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王某1,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飞,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王某,女,201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1(系王某之母),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飞,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王某,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审原告:董某,女,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上诉人何某与被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公司、原审原告王某1、王某、王某、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某于2019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何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