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龙飞律师
唐龙飞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李XX与四川XX公司、成都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龙飞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为成博XX)、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杜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被告成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XX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成博XX、XX公司和杜XX共同立即支付李XX1,284,257.4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5月31日起以1,284,257.46元为基数按照年6%计算至本息支付完毕时;2.成博XX、XX公司和杜X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李XX通过杜XX承揽部分由XX公司发包给成博XX的工程,工程名称为四通大厦,工程地点为成都市天府新XX华阳大道XX。李XX施工完毕后,于2018年5月30日与成博XX指定的人员进行结算,其结算结果为李XX人工费全计3,255,812.46元,施工期间及结算后李XX总共领取款项1,971,555元,尚欠1,284,257.46元。李XX多次要求成博XX、XX公司、杜XX支付,但成博XX、XX公司、杜XX相互推诿,均未支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成博XX辩称,1.成博XX与李XX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及合同关系,李XX无权向成博XX主张费用,成博XX与XX公司签订合,从XX公司处承包了四通大厦项目,随后,成博XX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杜XX并与杜XX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成博XX不清楚杜XX是否将工程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何人,即使李XX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向成博XX主张付款并无法律依据;2.就案涉工程,成博XX与杜XX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双方的结算以XX公司与成博XX结算审定金额下浮5.5%为准,还约定若杜XX未能按照合同总价全额向成博XX提供发票,成博XX有权按照合同总价的10%进行扣减,据此,成博XX应向杜XX支付27,423,059.6元,成博XX已向杜XX支付了全部费用,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XX公司辩称,1.XX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成博XX,XX公司不清楚成博XX和杜XX、李XX和杜XX的关系;2.XX公司按照其与成博XX结算的金额足额向成博XX支付了工程款。
杜XX未作答辩,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XX公司与成博XX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载明发包人XX公司将位于成都市天府新XX的四通大厦发包给承包人成博XX。2015年6月24日,成博XX与杜XX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载明:1.工程名称为四通大厦,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均为以建设单位XX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为准;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管理费、包利润、包安全防护、包社会保险、包相关税费等费用;3.合同总价以建设单位与甲方最终结算审定金额下浮5.5%为准;4.杜XX应按照合同总价全额向成博XX提供本项目所产生的符合成博XX要求的材料发票及劳务发票,如杜XX未能按要求及时提供,成博XX有权按照合同总价10%进行扣减;5.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质保金金额作了不同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金为工程总价的5%,《补充协议》中约定质保金为结算总额的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质保期的约定相同,均为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保修期为2-5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起算,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将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承包人;6.其它。成博XX与杜XX签订合同后,杜XX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2015年8月13日,杜XX以成博XX的名义(甲方)与李XX(乙方)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载明:1.李XX为四通大厦现场临时用电用水(人工、材料),给、排水预留洞的支模、浇砼、拆模、补平和有其他工种损坏部分的修复等工作进行施工;2.工程单价为123元/㎡,临时用电用水单价为7元/㎡;3.合同以外的工程由乙方自行完成,并办理完整的签证资料,甲方按签证结算金额收取25%的管理费;3.工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4.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工程总价1%的违约金;5.结算完后,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的,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6.其他。杜XX在承包合同尾部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捺印,并未加盖成博XX的公章。承包合同签署后,李XX按约定进行了施工。
2018年5月30日,李XX与案外人邹X、冯X签署《成博XX四通大厦工地水电结账单》,载明双方结算总金额为XXX.46元。证人邹X、冯X当庭陈述,二人系得到了杜XX的授权后与李XX进行了结算。李XX当庭陈述,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杜XX尚有XXX.46元未向其支付。
另查明,案涉工程在2018年已竣工验收。
XX公司当庭陈述,其已与成博XX进行了结算,且按结算金额向成博XX全额支付了工程款。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承包合同、付款委托书、银行交易明细、收条、《成博XX四通大厦工地水电结账单》、证人邹X和冯X的证人证言、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成博XX将其从XX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转包给杜XX,杜XX又将案涉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李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之规定,成博XX与杜XX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杜XX与李XX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虽前述二个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故李XX主张的工程款应当得到支持。
针对欠付工程款金额。根据杜XX与李XX的结账单及李XX的当庭陈述,杜XX欠付李XX工程款1,284,257.46元,故本院对于李XX主张杜XX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1,284,257.46元的主张予以认可。
针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之规定,杜XX于2018年5月30日向签署了《李XX四通工地人工费结账单》,双方并未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故应当从2018年5月3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李XX主张应由成博XX与XX公司共同对杜XX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责任,且认为XX公司尚有质保金未退还给成博XX,故XX公司应在质保金的范围内对欠付工程款承担付款义务。成博XX与XX公司不予认可李XX该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成博XX系案涉工程的总包方,李XX要求其支付杜XX欠付的工程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XX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一方面,李XX虽主张XX公司存在欠付成博XX工程款的情况,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主张,且XX公司与成博XX当庭均陈述,XX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款(含质保金)全额支付给了成博XX,故李XX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双方当庭陈述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结合XX公司与成博XX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保修期的约定,截至本案辩论终结时,案涉工程的保修期尚未届满,质保金返还条件未达成,即使XX公司尚未支付成博XX保证金,现有的证据也并不能显示XX公司有拖延支付的情况。综上,对于李XX要求成博XX与XX公司向其支付杜XX欠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1,284,257.4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284,257.46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8元,由被告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龙飞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现已具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条件。自2010年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离婚、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