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5日 5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辛某某伙同丁某某、等人在泰安发起、策划、创建且共同管理、指挥名为“某工程”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在无产品、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要求参加者缴纳11000元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参与会员达约4000人左右,涉案金额达约4000余万元。张某某负责管理账目和资金,为会员发放工资,其层级在3级以上,下线会员达200余人。其非法获利约96.6万元。
办案经过
接受张某某家属委托后,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张某某,详细问明了整个案件的情况,鉴于证据充分,张某某个人认罪态度好,商定为其做罪轻辩护,律师找出有利于张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点,法院采纳辩护观点,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将一审法院冻结张某某非法所得数额52万余元改判49万元。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节选)
(2017)鲁09刑终76号
原公诉机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人赵秀玲,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辛某某伙同丁某某、等人在泰安发起、策划、创建且共同管理、指挥名为“某工程”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在无产品、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要求参加者缴纳11000元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公排方式组成小盘发展层、A级、B级、C级、中盘发展层、A级、B级、C级共8个层级,其中小盘发展层8人、A级4人、B级2人、C级1人,等小盘发展层满8人后,整个小盘每个级别都晋级一级,小盘C级晋升中盘发展层;中盘发展层27人、A级9人、B级3人、C级1人,每个中盘发展层满27人后,整个中盘每个级别都晋级一级,中盘C级出局。每名新会员缴纳11000元,其中1000元给推荐人,剩下10000元给A级1500元、给B级2000元、给C级6500元。小盘C晋级到中盘发展层需将小盘非法获利52000元交至中盘,A级分6000元、B级分8000元、C级分38000元。据上所述,每个中盘C级出局的传销组织成员根据该传销组织设立的分配规则出局时可获利约110万元左右。并且该传销组织通过成立行业管理委员会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参与会员达约4000人左右,涉案金额达约4000余万元。后因对经营模式产生分歧,辛某某带领张某某等人及部分资金继续去其他城市运作该工程,在泰安“惠民工程”的大盘涉案金额为1000万元左右,涉案人数为100人左右。
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上诉人张某某、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二者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张某某在惠民工程中的实际非法获利为490000元,依法冻结的张某某妻子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余额为528780.33元的帐户,其中490000元系其非法获利,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实际非法获利数额有误,应予纠正。
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所冻结上诉人张某某的非法所得49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