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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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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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低的刑期

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8日 3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22317日,周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时,因疲劳驾驶碰撞路边的徐某及同向在前停车的朱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载谭某),造成徐某、谭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徐某经治疗后仍长期昏迷卧床,最终于202273日死亡。经鉴定,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发肺内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周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判决结果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分析

本案中,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周某在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周某系初犯,且在案件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这些因素均被法院采纳并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然而,由于周某未能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认为不适用缓刑。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罪案例,其判决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严格处罚态度,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各种量刑情节,实现罚当其罪。

1. 自首情节的认定:周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等待警方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一行为被认定为自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是量刑时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从宽处理。

3. 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考量:虽然周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考虑到其系初犯,且在事故发生后的积极赔偿态度和良好的认罪态度,法院在量刑时也对此予以了考量。

4. 未能履行赔偿义务的影响:尽管周某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由于其未能履行赔偿义务,法院最终决定不适用缓刑,体现了法律对于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的严格要求。

本案的判决结果既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性,也对公众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所有驾驶者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强调了发生事故后的正确处理方式,即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调查,以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赵秀玲,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刑事合规业务部主任,泰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4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