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4日 32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两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刘某遭受被告徐某的家庭暴力,包括酗酒后的辱骂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抚养权归属、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
判决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同意自愿离婚。
2.长子由原告刘某抚养,次子由被告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3.双方均享有对两个孩子的探望权,具体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商议。
4.原告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5.双方确认无婚后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
6.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到离婚、子女抚养权、损害赔偿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有效解决了家庭矛盾,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特别是在子女抚养权的分配上,尊重了双方的意愿,实现了公平合理的安排。同时,原告放弃了损害赔偿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