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6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黄某与某房产公司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合同约定,总公司需在交房后60日内为黄某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然而,总公司在收取了相关费用后,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办证义务,导致黄某无法取得产权证书。黄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办理产权证书,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损失。
判决结果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
1.总公司及其分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黄某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
2.总公司及其分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黄某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产权证违约金38259.76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总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及时为黄某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法院经审理认为,总公司在交付房屋时收取了相关费用,表明其接受了黄某的授权,负有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由于总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还认为,黄某要求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房地产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问题。黄某的案例表明,购房者在面对开发商违约时,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黄某通过法律手段成功追回了违约金,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履行的保障作用。同时,也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中关于产权办理的相关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