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1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因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产假工资产生劳动争议,朱某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一、依法确认2006年10月至2023年10月9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9日的工资2819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产假工资13658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41172 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7960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9月期间的奖金16868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38258 元。
仲裁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十三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6年12月至2023年10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60天的产假工资12576.00元;
三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023年10月带薪年休假工资6121.53元;
四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023年防暑降温费1440.00元;
五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348.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