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2日 24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确认2014年4月至2023年2月A公司A公司与吴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吴某称:2010年吴某在某站点工作,在2012年10月份A公司收购了此站点,并且给吴某缴纳了2012年11月至2014年03月保险。从2014年4月份后承包给了物流公司,但后来物流公司换了好几家,保险一直都没有给缴纳。 现请求确认从2014年4月份至2023年2月份A公司与吴某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进行答辩:吴某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
根据庭审及双方证据可知,吴某在2014年4 月已与A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吴某称“被胁迫、被骗”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2014年4月之后,A公司未为吴某发放劳动报酬。另根据A公司提交运输业务承包协议可知,物流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做好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工作,A公司并未参与吴某管理工作。吴某与A公司关系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吴某在庭审中陈述,进一步证实吴某已知晓实际是与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 社 部 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吴某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