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5日 12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某在T市T区某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期间,负责某镇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查、检查验收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中央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致使国家拨付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套取,造成570925元的经济损失,以孙某涉嫌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家属委托赵秀玲律师作为孙某的辩护人。赵律师接受其委托后立即与办案人员沟通,迅速为孙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多次与审判长交流沟通,法院作出对孙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保住了孙某的公职。
承办经过
接受孙某亲属委托后立即与办案人员联系,经过沟通,迅速为孙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让孙某某免受看守所羁押之苦。辩护人经过与孙某某沟通了解,详细的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在案证据来看,认为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基于中国的法治环境及无罪辩护的概率,制定了对孙某某更有利的辩护策略,孙某某庭审时自愿认罪悔罪,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辩护人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促使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
辩护观点摘要
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作为某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的一名普通职员,工作职责就是根据领导的安排,对某村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的审查汇总,交给主管的主任和镇长审批,再将镇上批准的材料送交区政府,对危房改造的材料只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孙某某既没有对危房改造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批权,也没有对危房鉴定的职责与能力,更没有对危房改造补贴发放的审批决定权。孙某某在工作中虽有失误,但在整个危房改造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而且,在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提起公诉前已协助检察院将570925元补贴款全部追回,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另外,某村虽将危房改造补贴挪作旧房改造资金,但根据某村村两委会议记录记载,对41户优先安排住进楼房,也未给该41户农户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或法院宣告无罪。即使孙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且,孙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在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能主动到案,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应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促使法院作出对孙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达到了良好的判决效果,使孙某某保住公职,使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