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赏彩霞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5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出生于四川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3日被传唤到案,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明、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慈溪市古塘街道担山花园附近,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向一河南人(另案处理)购得毒品冰毒一包,意图高价卖出赚取利润。同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通过电话联系,携带冰毒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吉祥新村西首围墙边,以每克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向彭某贩卖冰毒3克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徐某身上缴获透明晶体6包及移动电话机1部。经理化检验鉴定,透明晶体净重49.41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通话详单,证人彭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甬公鉴(理化)字(2010)119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含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徐某的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违禁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透明晶体49.4153克及供犯罪所用的GiONEE牌移动电话机1部,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违禁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透明晶体49.4153克及供犯罪所用的GiONEE牌移动电话机一部(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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