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咨询:我跟他未婚同居并有一个孩子,在我们同居的这几年,他对我经常使用暴力,并在精神上摧残我,我想离婚,并想把孩子户口转给他我该怎么做?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婚姻家庭维权律师,代理多起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1. 首先,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分开不存在离婚说法,直接分手即可。
2.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不是夫妻,但是双方稳定同居共同生活,人身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禁止一切的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任何方式的恐吓、辱骂、精神控制,都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保护。
2. 同居期间遭遇暴力,受害者和亲属可报警留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关于孩子户口是否转给他,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确定抚养权归属,凭生效判决去户籍部门办理户口迁移。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 37 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 23 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含:禁止施暴、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责令对方迁出共同住所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43 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5-10 日拘留并罚款;情节较轻,5 日以下拘留或罚款。
第 42 条 写恐吓信、威胁、侮辱、多次发送骚扰信息,可拘留罚款(对应精神暴力、恐吓威胁)
马恩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