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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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用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所欠的材料款由谁支付?

作者:马恩杰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次举报
2026-10-27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处理多起类似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一、工地的材料买卖属于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法院一般先看合同相对性,从证据角度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二、如果不是只要挂靠,被挂靠公司就必然连带付款。关键看是否以被挂靠人名义购货以及供应商是否善意不知情。

三、法院认为满足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一般情况承担连带;如果证据显示,仅是挂靠人个人名义购货、供应商明知挂靠,一般只由挂靠人承担;

四、本案若存在挂靠、借用资质等情况下,被挂靠单位(建筑公司)应对其工作人员(或挂靠人)的职务行为对外承担责任。这涉及典型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认定的纠纷。

五、本案的是否适用民法典的表见代理、职务代理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挂靠经营的责任】规定,关键看庭审证据,通常情况下,看公司是否存在默认若该公司明知或默许借用名情况。

马恩杰律师认为,江苏审判实践中分一下几种情况,

1.  如果证据显示:挂靠人以建筑公司或者项目部名义采购,协议盖章,构成表见代理,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如果证据显示:  挂靠人个人名义签字,但是材料送到该挂靠项目或长期的项目供货或实际由公司收采购物品的 ;

这种情况,马恩杰律师提醒,案件的关键看证据,比如重点看收料单、送货单、项目标牌、公司曾经付款记录、项目部印章、公示信息等情况,力争法院认定表见代理或者职务代理行为。

3.  如果送货人明知对方是个人挂靠,只是借资质做工程,并且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和词个人结算 ,后果是法院可能按照合同相对性审理,实践中很难让建筑公司或项目部承担货款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 54 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法典》

第 465 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72 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 503 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马恩杰律师 15250058331(微信) 专职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马恩杰律师热衷法律事业,深谙法律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1083039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
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10830396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