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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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精神抚慰金如何赔偿?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作者:马恩杰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次举报
2026-10-27

有人咨询,朋友驾车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不严重,需要赔付精神损失费吗?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劳动工伤律师,代理多起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根据司法实践,精神损害赔偿需结合过错大小,伤情严重程度、治疗周期及对生活的影响综合判断,一般情况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5000元,九级10000元。建议收集医疗记录、误工证明等证据,可主张合理范围内的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 1179 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 1183 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构成伤残,一般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 1213 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马恩杰律师 15250058331(微信) 专职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马恩杰律师热衷法律事业,深谙法律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1083039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
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10830396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