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咨询,在店内充值二万元,做护理,做了不到四千元,店就关门了。没有发票,只有当时刷银行卡的交易存单。不知道算不算证据?打官司能赢吗?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消费维权律师,代理多起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1. 这属于预付式消费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您的担忧我非常理解。
2. 采用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停业或者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通知预付卡消费者,并妥善安排继续履约或者退款,已经消费的,可以按优惠方案折算扣费,将剩余款项退还。
3. 马恩律师提醒,别过于担心,您手头的转账记录和银行卡交易存单是重要的证据,能证明你充值事实。虽无发票,不影响主张权利。
4. 可先尝试与店家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及时报警求助固定证据,看看警方案件定性,是非法集资、诈骗、还是一般消费民事纠纷。
5. 根据消费着保护法通过消费维权,如果存在欺诈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只要能证明充值及店家关门根本违约。
《民法典》
第 563 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 566 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 497 条:格式条款中 “一经充值概不退款、过期作废” 这类霸王条款,不合理免除商家责任、限制你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 号)
第 15 条: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消费者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按充值总额扣减已经消费的价款后退还余额。
第 25 条:消费记录、剩余金额由商家掌握;商家拒不提交消费记录,法院可以采信消费者主张的余额(对你非常有利)。
第 23 条:商家收款后直接关门失联、恶意逃避退款,构成欺诈的,可依据消法 55 条主张退一赔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的,可报案
马恩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