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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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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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要保留好证据的合同纠纷

发布者:袁坤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0日 4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肖某上诉称其只收到孟某支付的款项44000元,且均为转账支付;孟某称其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共计给肖某支付租金和装修款等共计74000元。双方对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的相关事实各执一词,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日常经验法则、交易习惯等进行认定。双方对签订合同当天即2016年6月8日孟某给肖某支付租金10000元的事实并无争议,且肖某在2016年6月8日出具的收条上亦载明“今收到门面租金壹万元”。其后,肖某在该收条上备注“2016年6月收到租金叁万元”,该内容与孟某所述通过现金方式给肖某支付了30000元租金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而肖某主张孟某的付款均为转账支付,但在2016年6月8日之后孟某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款项中,并无一笔为30000元或几笔相加为30000元的转账记录,不能与收条备注收取30000元租金的事实印证,故肖某所称款项均为转账支付,无现金支付的事实与收条载明的内容不符。同时,从2016年6月23日肖某给孟某所发信息“你打16000元到我卡上,明天安排人加班做”的内容可知,孟某在6月24日支付的10000元和6月25日支付的6000元共计16000元系装修款;且肖某在一审法院2017年3月27日的庭审中称其总共收了孟某44000元,其中40000元房租、4000元装修预付款,亦与肖某二审主张的孟某仅支付了部分租金,未支付装修款的事实不符,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所举证据,及双方的陈述认定孟某已向肖某支付74000元(其中租金50000元、押金3000元、装修费21000元)款项的事实成立并无不当。肖某上诉主张其只收到孟某租金44000元,及本案系孟某存在拖欠租金及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违约行为,对此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肖某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综上,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5元,由上诉人肖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学学士,恩施州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律师茶座》发表多篇实务性文章,并发表论文《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5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