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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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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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关系也能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袁坤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5日 14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没有劳动关系也能认定为工伤

一、案件情况

    某路桥公司与吴某签订《建筑工程瓦工劳务分包合同》,建其承建的恩施某小区6号楼的瓦工劳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吴某,原告叶某受聘在该项目工地从事粉刷等工作。叶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后叶某主张与某路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二审法院判决,叶某与某路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叶某便向恩施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无劳动关系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叶某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律师点评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条件之一,但建筑行业作为特殊领域,易发生伤亡事故。在建筑行业中,建筑用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逃避对劳动者应尽的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义务的做法盛行。建筑用工单位建建筑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其聘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后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这种因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而使劳动者权益不能实现的后果是不公平的。因此,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span="">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四)项对建筑领域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予以明确,即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若人社部门在此情形下,仍然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的劳动关系为由,对劳动者不认定工伤,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span="">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符合该特殊情形的,可直接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无需在工伤认定时再要求因工受伤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本案中,某路桥公司将承建的恩施某小区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吴某,叶某系吴某雇请并安排在该工程项目中从事粉刷工作的工人,叶某系在从事粉刷工作中受伤,在此情形下,某路桥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于叶某遭受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律师建议

    对于在建筑领域遭受伤害的劳动者,可直接去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需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法学学士,恩施州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律师茶座》发表多篇实务性文章,并发表论文《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5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