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上诉人张X线及辩护人提出张路某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张XX供述其系生产线拉长,负责生产线的人员、物料、设备的管理工作,其负责的拉线主要做M2017型手机,证人李某证实公司发现三台手机有电脑生产记录,但没有成品包装记录的情况后,即找到该生产线的拉长张路安,张XX交代了其盗走手机的事实,证人彭某证实生产线上的贵重材料的盘点工作由生产线拉长负责,手机账目的纸质报表也是由生产线拉长负责报送,上述证据均能证实张XX对于其负责的生产线所生产的手机具有管理职责,因此,张XX盗走手机利用了其职务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人张XX及辩护人所提该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4年半。但定性明显存疑,二审介入后,向法院递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盗窃罪,而只是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成功将重罪改判为轻罪,同案未上诉人员也跟着减轻了刑罚。
胡文学律师
